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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专题询问实效初探
2014年第1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 文/陈珍珠

    专题询问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之一,对实现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自2010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预算报告时首开专题询问先河,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相继启动专题询问监督方式。由于指导思想明,工作方法好,问题摆得清,整改措施硬,督办力度大,社会反响较好,群众比较满意。实践证明,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监督工作水平,必须在增强专题询问“四性”上下功夫,在提升监督效果上见成效。

  一、在深化认识上增强专题询问的自觉性

  通过实践和探索,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对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但仍有对专题询问认识不够深刻的问题,认为启用专题询问会造成与“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关系紧张”,使专题询问监督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要增强专题询问的自觉性,必须在深化认识上下功夫,在提高跟踪监督质量上见成效。

  在法律依据上深化认识。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人大的询问是法定监督权的一种外化载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庄严之问。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深化认识,行使好这一权力,发挥专题询问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专题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同时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听取专题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由此可见,专题询问法律依据充分,条文规定清晰可见,实际操作性强,对开展好专题询问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行使职权上深化认识。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职权。人大常委会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社会重大事项和本行政区域有关的行使事项都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通常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专题汇报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某项工作给予解答,并对意见建议表明态度、承诺兑现。可以说专题询问实质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一种监督形式。这种形式对当前增强监督实效、提升监督质量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创新工作中深化认识。2010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仿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做法,通过开展专题询问方式进行监督,增强了监督质效。专题询问也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之一,对实现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创新专题询问形式和内容,无疑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应与时俱进,创新监督,逐步把专题询问工作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将其融入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中,使其成为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二、在选择议题上增强专题询问的主动性

  专题询问议题涉及监督工作的质效,如何选准专题询问议题对推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选准专题询问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专题询问的主动性。

  在广泛调研中筛选询问议题。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七种形式。如何在这些内容中筛选专题询问议题,对开展好专题询问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必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筛选专题询问议题,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抽样检查等形式,把当前迫切解决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列入专题询问。

  在民生事项中精选询问项目。笔者所在的武汉市江夏区人大常委会选择“饮用水安全”和“纸坊地区交通状况”进行了专题询问,是因为这是本地老百姓非常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实事。区人大常委会在确定专题询问项目之前,就向区委请示报告,征求区委意见,争取区委的支持,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加强与“一府两院”沟通,然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力争在民生项目中精选符合党委意图、政府需要推动、群众迫切解决的问题作为专题询问议题,以增强专题询问工作的主动性。

  在突破常规上挑选询问议题。通过各地人大常委会两年多专题询问的实践和探索,无论是“问钱”、“问房”、“问医”,还是“问教”、“问价”、“问责”,无一例不是与国计民生实事有关,而且通过专题询问监督形式,使多年未解的重大民生实事得到了有效改善。专题询问形式要多样化,应不限于民生实事范畴,应向纵深发展、向实践延伸、向内容突破、向范围扩大,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才能得到充分体现。为此,在选择专题询问议题上要克服“照搬照抄”现象,应放眼全局、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尝试选择责任机制、生态文明、历史文化等突破性的专题询问议题,甚至将询问项目扩大至更多、更广的范围,以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高效地深入推进监督工作,增强专题询问的主动性。

     三、在组织方式上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

  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与组织程序规不规范、方式灵不灵活。因此,开展好专题询问必须在专题询问的方案拟制、组织程序和提问设定内容上使“真劲”,下“真功”。

  在科学方案中开展询问。拟制科学有效的方案是开展好专题询问的前提和基础。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要抽调业务娴熟、文字功底好、组织能力强的机关干部负责编制专题询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内容、方法、对象、步骤、要求等,并将专题询问方案上报逐级审核把关,最后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确保方案既科学、简便、灵活,又依法、严谨、庄重。同时,将方案下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通过检查或调研,从中发现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最后达成共识,形成科学、严谨的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在规范程序上开展询问。专题询问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严密的组织程序。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前,必须把好组织程序关,熟悉专题询问程序、主体、内容、对象等。依照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创造性地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或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会议人员就某一特定问题向“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提出询问的一种监督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并不是直接行使权力。因此,获邀参加旁听的公民不宜作为专题询问的主体。但对于他们所反映的意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对待,将其转交“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在设定提问中开展询问。提问是专题询问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想问得清楚,答得明白,促进监督,就必须事前设定好提问内容和提纲。首先提问要切中要害,既突出问题,又简单明了;其次精选提问内容,开展专题询问前必须反复研究论证提问内容,精选与改革发展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普遍热点问题作为提问对象,并指定熟悉人大法律法规的专人询问,而且设定提问内容要通俗易懂、表述准确、语言精炼,简短有力、切中要害,克服面面俱到或大而求全的现象。

  四、在问后监督上增强专题询问的实效性

  专题询问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就能解决实际问题,进而推动相关工作。因此,问后跟踪监督抓落实是开展专题询向的重要环节,人大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抓好问后的跟踪监督工作,才能使专题询问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询问报告上明晰整改事项。明晰整改事项是跟踪监督专题询问的重要环节,是深化监督内容、推动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因此,询问会议结束并不是意味监督就此终结,其实真正监督工作才正式开始。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相关机构应迅速起草综合专题询问报告,对询问会议及整个询问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尤其对应询部门在询问会议中涉及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和对策,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同时,要求认真研究,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抓好落实并报告人大常委会,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办理、有结果、有报告。

  在跟踪监督上建立考评机制。专题询问是手段,跟踪监督是目的。人大常委会要成立询问考评小组,由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考评小组组长,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对问后单位进行考评,采取实地视察、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推动问后监督工作落实。要制定询问考评内容。将询问中职能部门表明态度、承诺兑现解决的问题进行细化,并分解到相关落实单位,明确责任目标,逐个跟踪考评抓落实。要建立询问考评实施细则。结合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题询问答复不满意过半的,经再次答复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提出罢免案或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考评细则,着力跟踪监督抓落实。

  在开展评议中检验询问效果。开展工作评议是检验专题询问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专题询问质量的重要方法。因此,人大常委会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进行专题询问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年终综合考核体系。如有对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询问项目重视程度不高或改进力度不大、群众评议满意率低的单位,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提出跟踪监督刚性措施,采取质询等形式。造成群众强烈不满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专题询问的实效。

                               (作者系武汉市江夏区人大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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