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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2014年第11期 —— 开篇立言 作者:◆ 文/本刊评论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30多年来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包括制定立法规划、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中的重大问题、修改法规、提请大会审议法规、保证重大举措于法有据等,应当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凡重要立法,必须报请党委讨论决定。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规草案列入立法程序。与此同时,要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必须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回答了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贯彻。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仅仅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事实上,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已成为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共识和基本思路。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核心追求,不断探索科学民主立法的新机制,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既合乎民意,又合乎规律,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里的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在完善经济领域立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坚持民本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心,强化社会领域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蓝图已绘就,目标在召唤,人民在期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线,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责任,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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