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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行违法指令致人死亡责任谁承担
2014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杨学友

 

  编辑同志:我老伴鲁某是位81岁的老人,患有多年脑血栓、糖尿病史。上周他在家中突感身体不适,我立即通过电话喊来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小儿子,决定立即送老伴去医院救治。该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早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晚22时大门上锁、禁止通过。鉴于此,我儿子找到小区后门门卫保安员汪某拿钥匙开门。可意外的是,无论他怎样敲门呼喊,却不见保安回应。1个多小时后,在弄不清保安是否在岗的情况下,我儿子将门上铁锁砸开,把他父亲背上车送往医院,约20分钟后,我老伴因抢救无效,停止呼吸。事后查明,我儿子敲门的一个多小时里,保安就在门卫室内。我们该找谁赔偿?

   读者:李梅香

 

李梅香读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为了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夜间锁闭大门或许无可厚非,但必须安排门卫值班,并保证可以随叫随开。本案因小区保安未能履行起码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职责,导致老人被延误救治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若老人旧病复发系死亡主要原因,延误救治只是其中的一个诱因,那么,物业管理部门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应是次要的,司法实践通常确定在10%30%之间。同时,在保安违法不予开门的情形下,鲁老伯家属可到前大门试试通行,或者电话与120联系,请医务人员前来救护救治,或者拨打110报警,请警方协助打开小区大门等。由于患者本人及其子女未能采取其他可行的救助措施,导致老人生命危险加剧、损失进一步被扩大,对此范围内的损失,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保安员执行违法指令致人损害的,虽受“指使”亦应承担法律责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任何职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当用人单位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必须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天职”,任何以服从、执行单位领导违法指令为由的违法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保安员汪某违背职业道德规范、未正确履行保安职责,屈从物业管理人的违法指令,并引发严重损害后果,应受到吊销其保安员证和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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