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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立法 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回顾与展望
2014年第6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创造性、有效管理地方事务的重要途径。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十分重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通过完善地方立法调整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改革创新、推动全面发展,为推进湖北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立法回顾

  (一)体制构建

19548月,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1979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20世纪80年代初,我省民族自治地区的“一州两县”(恩施自治州及长阳、五峰自治县)经批准设立后,开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86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包括我省武汉市在内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发展历程

  回顾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摸着石头过河”。上世纪8090年代初,我省地方立法进入初步探索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89件。二是“有总比没有好”。9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我省地方立法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要求,我省本着“成熟一个就先制定一个”、“有法比没法好”的原则,立法工作更加主动、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经济立法比较突出,先后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50件。三是“突出立法质量”。200211月党的十六大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受到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地方立法开始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立法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先后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22件。

35年的地方立法工作,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丰富经验。截至今年5月,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187件,武汉市地方性法规93件,恩施自治州及长阳、五峰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2件。

  二、近年来立法主要做法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创新立法理念,科学引领立法工作

2013年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地方立法要树立“五个理念”,一是树立“法是社会资源”的理念,注重“有所立、有所不立”,防止过度使用立法资源而导致“繁法扰民”;二是树立“法是公共产品”的理念,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更加注重立法质量;三是树立“法是发展环境”的理念,要以法来优化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四是树立“立法是决策行为”的理念,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从全局上来表达、协调、平衡利益关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五是树立“立法是系统工程”的理念,加强立法各个环节的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保证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五个理念”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指明了方向。

  (二)突出重点领域,加强立法服务发展

  一是加强引领改革的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党中央对湖北的战略定位,是新时期湖北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2012年出台的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将中央对湖北的科学定位、省委有关决策部署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五个湖北”和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法制化。

       二是加强促进发展的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将服务发展作为立法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上的作用。在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发展瓶颈、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先后制定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大批地方性法规。

  三是加强保障民生的立法。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修订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推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全省人民身体素质,出台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3年,为了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差距,制定了《湖北省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条例》。

  (三)完善立法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继承、发扬历届省人大常委会经验做法,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新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一是完善立法选项机制。常委会党组在向省委进行了多次专题汇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规划立足湖北实际,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统一原则,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确定“立法规划项目”52件,“预备立法项目”95件。在编制2014年度立法计划时,采取“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等形式。在“公推公选”环节,先后有25万网民直接参与投票,近千名公众寄来调查问卷;在论证评估环节,12个厅局的负责人作项目介绍,20多位专家参与论证评估;在民主票选环节,请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票选”。

  二是完善立法评估机制。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首次进行立法质量评估。2011年,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委托高校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职业教育条例》中若干重要条款进行立法后评估。2013年以来,实行立法中评估制度,每件法规在二审后、表决通过前,邀请专家学者、行政相对人等第三方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立法的社会效果、制度设计的廉洁性及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

  三是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实行了法规起草协调小组机制,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方式,努力将重大问题解决在起草环节。完善了立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争议问题的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与此同时,加快建立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好人大与起草单位、提案单位的关系,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与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关系,提高效率,形成合力。

  四是完善草案表决机制。根据我省立法条例,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2013年以来,为便于在“两审”之后有足够时间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坚持“两审制”的基础上,实行“两审三通过”,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进一步研究修改,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同时,对常委会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条款,规定可实行“单项表决”。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五是建立立法新闻发布会制度。2013年以来,每项法规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解读法规内容,扩大法规影响力,促进法规的正确实施,为立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开门立法,提升立法公众知晓度

  一是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通过报刊、网络及时公布法规草案。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立法听证的简易程序。设立了10个立法基层联系点,进一步畅通集中民意、广纳民智的渠道。科学安排基层调研,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解剖典型,在选取调研座谈会代表时,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鼓励公众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重要意见被采纳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给予奖励。

  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都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立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征求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2013年开始,所有法规草案都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20141月,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这一重大立法事项,提交省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三是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的作用。设立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不断加强扶持力度,搭建地方立法研究专业平台。对重要法规案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法规,组织专家学者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修改,或者委托起草和提出专家建议稿。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理念上的引领支撑作用,重大立法事项上的论证指导作用,具体法规制度上的规范把关作用,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结合上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立法工作展望

  回顾过去,湖北地方立法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展望未来,还要不断完善提高、改革创新,遵照上位法精神,体现省情民意,突出地方特色,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

  一是统筹“立、改、废”,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立法,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不搞“一本通”。要根据国家立法及时制定配套性地方法规或实施办法,促进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法规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理清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于能够在法规中规定清楚的,要尽可能详尽规定;建立法规清理的常态化机制,结合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已经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地方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防止所谓“僵尸条款”;要充分考虑法规间的衔接联系,要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答工作,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

  二是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升立法工作水平。完善立法选项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立法,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启动立法程序;优化立法模式和体例,突出务实管用,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定几条,重在有效、重在实施;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科学制定调研计划、采取多种调研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努力提高调研实效。提高立法起草和审议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发挥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立法质量和水平,完善法规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继续实行“两审三通过”制度;加强地方立法评估工作,完善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其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法规的宣传解读,推动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是强化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人才。全面规划和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充实立法骨干人才,加大教育培训、岗位交流、重点使用力度。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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