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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需要法治化解
2013年第5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廖奕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价值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法治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法治可以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纠纷,运用良法的权威加以有效解决。

  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法律功能实现机制的完善。从立法上看,科学立法不是一句空话,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必须注重风险评估,将突出社会矛盾的处置方案优先纳入立法规划,对于社会矛盾高发的领域重点立法。当前“三失”问题(失业、失地、失房)突出,引发的社会冲突很多,需要加强社会立法。社会法的本质在于对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侧重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包括劳动法、社会事业法等重要内容。社会法对于解决劳资纠纷、实现社会安全意义重大。

  从执法上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行使的公权一旦腐败,势必成为社会冲突的渊薮。政府不按法律程序强行拆迁、征地,对公民的合法诉求推诿、卸责,都是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直接肇因。坚守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义,也是实现社会协同治理与管理创新的关键。在社会矛盾的处置上,政府执法应当实现由“刚性压制”向“柔性治理”转变。执法者要善于充当中立的调停者,将社会矛盾的过激化因素有效剥离,使冲突各方现实地处理对特定问题的不同要求。听证、协商、谈判机制有利于民意的合法释放,有助于矛盾的缓和消解。

  从司法上看,法治的权威和公信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支撑。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的核心力量。进入法律程序的社会矛盾,应当在司法者的权威裁判下得到最终化解。司法应当具备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力和公信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城乡差距引发的纷争矛盾,司法者应以制度变迁的宏观走向为理念基准,积极保护农民合法收益的权利及各种在城镇化进程中容易遭受侵犯的人身与财产权利;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司法者既当怀有正义之神的怜悯,又不能流于滥情,通过法律援助的制度性力量体现对弱者的关怀,决不能以非法“劫富”为代价;面对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司法者不应视为细故而懈怠,灵活运用调解和判决方式,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寻找均衡;面对破坏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司法者应当依法严惩,同时充分释法说理,使每一个判决都能让公众感到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的判例典范。

       在立法优良、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一律的法治机制保障下,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谈判、协商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社会矛盾化解才会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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