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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 才能彰显民意
2013年第5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刘英团

       利用电子邮件、信函等表达立法意愿,对不合乎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废止建议,甘肃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将有法可依。前不久,《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别于现有法规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原则性保障,该草案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形式、公众意见的处理以及公众参与立法的激励和补偿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一部良好的法律,才会获得大众的支持,才会被社会普遍遵守。立法既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也是人权的保障机制。但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部门或市场经济主体都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其中很难排除这些部门和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立法之名行扩权谋利之实。比起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其专业性与隐蔽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

  法实质是一种利益布局,立法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既可以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专心于生产,也可以从规则制定者、立法者和政府机构中争取法律或规则的有利变动,以实现个人财富最大化,具体的途径取决于改变权力结构的相对成本。当成本较低时,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制定一些使社会的生产能力之部分实现的经济制度。”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行业保护是立法公正的一大“污染源”,特别是一些传统的垄断企业,与其主管行政部门结合紧密,往往通过其主管部门结合紧密,往往通过其主管部门起草行业法律法规,保护其垄断利益和超额利润。

  立法关涉到权力的运行和各方利益的规范,往往步履艰难。据悉,有的立法迟迟不能制定出台,甚至导致暂被搁置。其原因是一些争议短时间内很难解决,众多利益难以平衡,虽经反复协商,但始终没形成统一意见。

立法,是法治的第一道门槛。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尚未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警惕和重视,学术大师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指出:“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人们尚未学会驾驭它使之避免产生巨大的恶。”如果立法被利益集团所“寻租”或“贿买”,便会造成立法腐败,导致法律不被信仰。因此,立法必须要反映民众呼声,体现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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