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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不是“民主作秀”
2014年第8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代仁德

    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全民讨论等多种方式,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空间,盘活了立法资源、提高了立法质量。公众参与立法逐渐成为立法机关“开放式立法”、“多样化立法”的有益探索与民主实践。

  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通过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使其利益矛盾冲突经由公共和理性渠道得以化解并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进而上升为公共意志,这一过程与结果充分彰显了现代民主法治的理念。但不容回避的是,仍有一些立法机关垄断立法话语权,未能给公众提供有效的表达渠道,并且在多元利益产生冲突时缺乏有序的利益协调机制,导致公众在立法实践中被动参与,提出的一些合理建议是否被采纳,公众无法得到回应;甚至有些遭到公众强烈反对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却依然原文保留……公众因此批评,一些立法参与方式就是走走过场、做做样子,“民主作秀”获取“噱头”罢了。

  这样的参与,既给公众的立法参与热情泼了凉水,也使立法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一方面,虽然我国立法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公众立法参与,但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原则性使立法机关在操作时具有随意性;另一方面,部分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偏低,难以使自己的诉求获得有效表达。

  公众参与立法的合理建议是否纳入立法决策,是对立法机关公信力的考量。公众参与立法是否取得实效不仅在于公众参与是否有多种形式,更在于公众参与是否对立法决策、法案的内容甚至立法的效力产生实际影响。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参与形式。如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立法之路,是立法机关不容回避的责任和使命。应当完善公众有效参与的立法制度,使公众“既有确切代言之声,亦有有效申言之制”。只有这样,所立之法才更加接地气、通国情、连民心,进而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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