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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贺龙“自罚”说起
2014年第9期 —— 民主实践 作者:齐夫

        1937年秋,贺龙在延安开会时旱烟叶用光了,警卫叫后勤人员买了些烟叶送去。当他得知因自己生活费已用光,这烟叶是用公款购买时,沉痛地检讨说:“我贺龙犯了挪用公款之罪喽!”事后两个月间,他每餐减盐减油减菜甚至不吃菜,硬是从微薄的生活费中省出钱来把一斤半烟叶款如数还清。

    自罚是觉悟,是睿智,也是清醒之举。古往今来,那些有担当有胸襟的志士仁人,留下了许多勇于自罚的故事,成为激励人们自觉提高修养的生动教材。春秋战国时,赵国大将廉颇知错就改,向蔺相如负荆请罪,换来将相团结,共同御敌,保证了赵国的安全;三国时孔明因用人失当,失了战略要地街亭,除挥泪斩马谡外,还上《自责书》给朝廷,自罚自贬3级;曹操行军时,坐骑突然受惊,践踏麦田,就割发代首,主动自罚,三军为之震动,相约严守军纪,不敢稍有懈怠……这些勇于自罚的故事,世代流传,有的还被编为戏文,如《将相和》、《失街亭》等,广为传唱,妇幼皆知。

    在共产党的队伍里,勇于自罚的领导干部更多。1933年,任第九军副军长兼第25师师长的许世友,因身体不适行军迟到,就自罚不骑马,扛炮三天。1936年,时任红十五军团军团长的徐海东,因马惊差点踩了一个战士,自己则从马上摔下来受了伤。稍有恢复,他就赶快到连队做自我批评,并自罚一个月不骑马,与战士一起步行。这些事虽小,却实实在在地在维护着红军铁的纪律,在以领导干部的模范行为教育官兵该如何执行纪律,这是我党我军保持强大战斗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干工作,犯错就不可避免的,因此受到一定处罚也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足以严肃纪律,教育大家。处罚有他罚与自罚两种,组织处罚是他罚,自我惩戒则是自罚。能虚心接受组织处罚是应有觉悟,能主动进行自罚则是高尚境界。因为人到了一定位置,特别是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别人已不那么容易批评处罚你,如果出了错再不主动自责自罚,那就不仅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对自己错误的放纵姑息,又为下一次犯错开了绿灯,最后,就会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以至于不可自拔。这样的教训可谓比比皆是。因而,那些清醒睿智的领导干部,多有自罚之举,就是以此来警醒自己,教育部下,共同引为鉴戒。

    孔子在《论语·公冶长》说:“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自讼,就包括自重、自省、自净、自警、自罚。革命前辈谢觉哉曾提出“自讼”的著名修养法则,即在个人的灵魂深处设立一个“特殊法庭”,自己既当“被告”,又当“律师”,也当“法官”,“自己跟自己打官司”,是自讼、自罚的形象比喻。每个党员干部,只有养成善于自讼、勇于自罚的良好作风,才能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为权所缚、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驱、不为色所迷,铸造高尚的人格力量,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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