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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民族自治地方民生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
2014年第9期 —— 代表天地 作者:谭徽在

    建议人:谭徽在(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案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承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民生不断得到改善。但仍然存在对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实际执行中大都要求民族地区搞配套。由于历史、区位等原因,民族自治地方财力薄弱,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由于面临着配套资金压力,不仅加大了地方的债务承担,而且也影响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的积极性。恩施自治州去年因财力原因,造成一些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不得不暂缓争取或无法争取到,据统计约有30多个项目。

    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减免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并免除民生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以推动民族自治地区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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