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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补偿制度的建议
2014年第9期 —— 代表天地 作者:朱慧玲

    建议人:朱慧玲(省人大代表、仙桃市郑场镇党委书记)

    案由:从2006年起我省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合作医疗政策涵盖了大部分农民,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让广大农民病有所医,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但是从当前合作医疗的政策运行环境来看,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小病占据了有限的医疗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上世纪,农村经济条件有了很大的改观,小病报销费用一般家庭均可以承受,而现实中,大量的门诊报销费用(报销规模大、报销费用低)既占据了合作医疗基金,又占据了有限的人力资源。

    二是药物目录不完善。目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502种药,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很不够用。当前农村依然存在着因病致困、致贫、返贫现象,主要原因是大病医疗所需要的药物并不全在国家基本药物之内,因而不在报销范围之列,而这部分医疗费用较高,需患者自行负担。

    三是大病致贫现象依然普遍。目前只有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等20类大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种类,其他大病和慢性病未纳入保障范围,患病家庭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很差,很容易因病致贫返贫。

    四是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复杂。部分重点医院需全部现金结算,不能使用新农合或者社保卡;医保关系异地转接复杂或者不能转接;异地就医费用不能报销。

    建议:1、取消或者降低门诊报销费用。取而代之的是实行未病奖励制度,即农民一年内未报销门诊费用的,奖励一定数量的钱,划入个人合作医疗账户。以此来优化合作医疗报销结构,将报销资金向大病、慢性病倾斜。

        2、增加基本药物种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医疗卫生的需求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大病和慢性病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效益低的药品。而且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治疗职业性、专业性的基本药物。

        3、提高大病报销费用。合作医疗应该在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群体,进一步探索大病的保障机制,增强农村家庭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4、加快推行异地结算制度。国家已出台合作医疗规划,在2015年全面实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及时结算,从现实情况来看,仍存在着较大提升空间,省内异地结算,一是可以减少患者来回跑腿的麻烦,尤其是减轻大病患者在各医院和医疗机构之间来回奔波的负担;二是可以方便就医,让患者自由选择医疗机构。

        5、实行差额预付制度。大病患者在就医时往往需要一次性支付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而这部分医疗费用里面有一部分是可以由医疗机构报销的。但是在现实就医中,患者很难一次性凑齐全部的医疗费用,而此时凑齐费用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额外的压力;建议可以将患者年度补贴费用预缴到应缴纳的费用中,即患者只需缴足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这样既可以方便患者及时就医,又可以减轻患者和家人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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