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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的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7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文/陈绍辉

    同中原各国相比,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是一个比较重视法治的国家。楚国不仅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相应地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司法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法治观念。

  楚国的法律具体起源于何时,后人很难说清。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楚武王正式立国时,楚国的法律业已成形。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看,楚国法律由不成文法和成文法两大种类构成。春秋之前,不成文法一支独秀;进入春秋之后,开始出现成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技术的提高,成文法的比重日益加大,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不成文法作为成文法的一种补充,则退居次要地位,慢慢走向没落,但直到楚国灭亡,不成文法也没完全退出楚国的社会生活。

  在楚国,不成文法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这是从长期的社会发展中遗留下来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国家权力承认,民众普遍遵守。楚武王时期,莫敖屈瑕带兵伐罗战败,在没有受到任何追究的情况下,自杀谢罪,其他将领自囚待罪,就是一种军事习惯法。楚文王即位初期,因贪玩而招来师父保申的荆条抽打,保申之所以敢打文王,所依据的就是祖上之法。

  春秋之际,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强烈的震撼。郑国子产所铸的《刑书》被看作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其实,早在此之前,楚国就制定了两部专门的成文法。楚文王时期,为了打击盗窃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楚文王制定了《仆区之法》,专治盗贼之罪,明确规定为盗贼窝赃者与盗贼同罪。楚庄王时期,为保证王宫的安全,又专门制定了《茅门之法》,专门打击各种危害王宫安全的行为。

  楚国的成文立法不仅起步时间早,而且成就颇丰。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除上述两部法律外,楚国的成文法概括起来,大致还有以下几种。一是丽兵于王尸者法。这是一部为保护楚王的尸体而专门创立的特别法律,它严禁以兵器损伤楚王的尸体,违者要罪及三族。二是赏赐法。主要规定了对有功于国家和社会之人的各种奖励制度。三是无功不得受赏法。这是为配合限制分封制而出台的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无功者不得受俸禄,功臣二世而收地、绝禄,非经楚王特许,任何人不得违反。四是盗窃抢劫法。这是一部专门打击各种财产犯罪行为的法律。五是禁止采金法。这是一部特殊的经济立法,严厉禁止未经官府允许而私自淘金的犯罪行为,违反规定者,会处以肢解这样残酷的死刑。六是市税法。这也是一部经济立法,主要规定如何管理市场以及征收市税和关税。

  土地所有制,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及其体系结构,不仅是形成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各主要特征的重要渊薮,而且也制约着阶级斗争,对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有着重大的影响。从春秋早期到战国中期,楚国的土地所有制走过了一条国君所有制与里社占有制、领主占有制、自耕农占有制相结合的道路。而王田、食邑和小私有土地,则是楚国土地所有制最主要的三种形式。

  王田是指由王室直接垄断的土地。楚王田除了来源于楚都畿内土地的垄断和对县邑土地的严密控制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源。一是未设县的边防要地,二是被没收的贵族的赏田或封邑,三是山林和川泽。

  食邑,文献或称为“封(采)地”、“封邑”、“采邑”,楚墓出土简文又称“食田”。它是楚王赐予功臣贵族和卿大夫的田邑。春秋以至战国中期,楚国按规定封邑传承不得超过二世,但事实上已有所突破。大约从战国中期开始,楚国食邑世袭已由原来事实上的失控转变为法律上的许可。由于政治上的冲突,楚王往往随时剥夺贵族的食邑。贵族之间也相互兼并食邑。

  春秋中期,楚国以及国内出现了自耕农。战国中期以后,自耕农的规模越来越大。有自耕农当然也就有小私有土地。不过,最早的私有土地是宅基地。除宅基地外,小私有土地还有三个来源。一是贵族封君的子孙,由于不善经营或被他人侵占等原因,所占土地日益减少,最后只能躬耕自给。二是自动流入的邻国之民被分给小块土地,而且复除赋税。三是因故被迁的贵族所开垦的土地,自然归己所有。

  尽管贵族在其食邑内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力,也尽管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从某种程度上说已具有私有的性质,但是,楚王仍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需要强调的是,楚国存在着井田制度。但是,楚国的井田只是官方征收军赋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而非百宫俸禄的等级单位,更非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楚国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军赋、田税、地租、户口税、关市税和贡纳几种形式。楚国赋税项目之完备,在列国中罕见。

  军赋,又称兵赋,是楚国最主要的赋税之一,主要是加强国家军事实力。楚国的军赋开始于春秋早期,完善于春秋晚期。文献记载表明,楚国县邑的军赋由国家通过县这个政权机构直接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而封邑或曰赏田则由贵族代为征收。楚国的军赋普行于一切土田而无所豁免。

  田税,也称田赋,楚国最主要的一种经常性税收,是按土田占有的情况来征收的,以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楚国的田税始于何时,文献无明确记载。由于山泽也属于土田范畴,故山泽的物产也在田税之列。

  楚国的户口税,以户为征税单位,以口为收税标准。根据文献记载分析,至少在春秋中期楚国就开始征收户口税了。关于楚国户口税税额和征收办法等详情,由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的缺乏,现在很难确切知晓。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均有“关市之征”。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工商业征收的关市税,日益成为楚国财政收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来源。凡载货出入关者,除持有特殊的通行证外,一律要按货纳税。在集市上,楚设“市令”管理市场,并负责向商人征收市税。楚国关市税的特点是向巨商大贾倾斜,这是楚国为了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让利政策。

  按照周制,贡纳分为邦国之贡和万民之贡。楚国早期模仿周制,后虽有损益,但无根本区别。因此,楚国的贡纳也可分为邦国之贡和万民之贡。邦国之贡是指属国或附庸国对宗主国的贡献。楚国作为春秋五霸中南方各族之雄,战国七雄中东方各国之长,灭国多达60余个,而这些国家大多以属国的名义长期存在过。因此楚国无疑从众多的弱小国家中获得了丰厚的贡纳。万民之贡是指各行各业的收益税或物产税,也即广义的贡纳,它是包括赋税于其中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牧(畜牧)、衡(山林)、虞(川泽)三者向国家财政机关或楚王室进贡的物产才属于贡纳的范畴。楚国从附庸国索取的“邦国之贡”和从本国牧、衡、虞等索取的“万民之贡”,是楚国一项重要的经济收入。

  货币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物品货币到金属货币的演进过程。楚国的早期货币,就是天然贝(海贝)。1978年,在河南淅川下寺时代为春秋中期前段的2号楚墓出土了4432枚海贝,从实物上证明了楚国曾经使用或当时仍未能完全废除天然贝。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广泛铸造和使用金属货币。楚国因受中原地区先进货币制度的影响,跨越了从金属器具(一般商品)蜕变为货币(特殊商品)的阶段,直接以金属铸币。楚国的金属货币,己知有金币、银币、铜币三种。迄今已知先秦时期金、银、铜三种货币齐备的国家,仅楚一家。而楚国的金、银铸币,无论是币形、币材,还是币值、币文都别具一格。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度量衡制度日臻完备,楚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也处于领先的地位。

  楚国铜币有铜贝、铜布、圆形铜币和方(刀)形铜币等。一般来说,楚铜贝,俗称蚁鼻钱,是迄今所确知的楚国铸行最早的金属货币,也是楚国特有的货币。它具有体轻形小、含铜量少、价值低、以个计值等特点。由楚人发其端的以铜币为等量货币的币制,后来成为中国古代金属货币的基本形态。

  楚铜布为称量货币,分为大、小两种。大型铜布的形状似两刀币合体的方肩方足铲,俗称“连布”。正面、背面铸有阳文。楚铜布币是楚占有淮泗、吴越地区以后由楚边境县邑所铸,属地方性货币。楚国还有圆形铜币和方(刀)形铜币,这两种货币也都是称量货币,其铸行时间是在楚灭蔡、灭陈之后,属地方性货币。

金币是楚国主要的货币形式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出土的先秦时期黄金货币都是楚国的。楚金币又称爰金,属于称量货币,是目前我国发现并已著录的最早的黄金货币。楚金币的性质也有两种:一种是呈方形或长方形的金板,一种是呈扁圆形的金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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