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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改革 人大大有可为
2014年第7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京平

    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表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很重要的职责,是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用立法引领改革,该制定法律的就制定法律,该修订法律的就修订法律,该废止的就废止。要让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地向前推进。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无疑重担在肩,而用立法引领改革,不外乎两个方面,即“破旧”和“立新”。

  一方面,要将法律的清理修改工作再提速。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法律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有的法律是不同时期制定的,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还有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迫切需要对现有法律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完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免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法就是一个典型。该法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已很难适应当下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该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使很多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无法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起诉门槛过高,客观上导致了公民告状难;对行政权力规制不够,导致了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不积极履行应诉职责、漠视法院司法权威等情形一直是行政审判自身难以克服的“顽疾”。从实施效果上看,行政诉讼立法上的弊端集中体现为受案数畸低、行政机关败诉率低、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低,而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和应对。

  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立法机关要有时不待我的紧迫感,并有所作为,才能真正实现让改革于法有据。例如在公权的约束上,除了要修改许多法律以外,还需要加快许多法律的立法进程,使对权力的规制更加周延。

  可以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不仅修改了大量与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诸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等涉及重大利益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立法论证工作。

  当然,立法速度固然重要,但前提是保证立法质量。立法引领改革,不仅要注重解决法律有没有的问题,还要切实解决法律适不适应、管不管用的问题。为此,既要完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又要充分发挥人大和人大代表自身的主体作用,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的突出问题。如此才能制定出高质量、管用的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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