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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2014年第7期 —— 开篇立言 作者:◆ 文/本刊评论员

    前不久,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工)、农民等基层代表。这是我省首次以法规形式对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与基层代表的直接联系作出刚性规定,是创新人大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可贵实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效果。因此,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既是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并且“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事实上,只有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认真依法履职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真正成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近年来,随着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主法治的进步,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日益回归,展示了民本时代人大代表的崭新形象,彰显了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但不容否认,也有少数代表闭会后销声匿迹,这表明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不够密切,代表活动形式内容不够丰富,以致代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基层人大代表联系不密切,对基层情况和呼声不了解。“有的组成人员平时很少与基层代表联系,联系也仅仅是文来文往、电话联系”。10次通电话不如1次面对面、心贴心的交流。因此,办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与5名以上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走访10名以上省人大代表”、“联系省人大代表应当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等直接见面的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对联系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实质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保障。因此,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和健全同代表联系的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并采取多种方式,使联系代表的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惟其如此,人大代表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才能得到更好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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