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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6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丁汀

“要认真实施表决通过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学习培训,依法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确保选举过程平稳有序、选举结果真实有效。”7月28日至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汉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马国强强调。

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一审,批准了武汉、黄石、十堰等12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批准了6件报批法规。

“立法是法治之源头,良法是善治之基础”,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大家一致认为,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保障我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及时制定我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十分必要,草案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其中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内容进行了必需的修改。我省1999年3月制定《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5月第1次修订,历经2002年、2019年、2021年3次修正。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大家一致认为,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保障我省今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修订很有必要,修订草案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年初,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于今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促进各地及时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迫在眉睫,时不我待。“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要以法规清理为契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持续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会议强调。

古人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传承空间。湖北历史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制定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立法完善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推动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2026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付正中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有利于系统保护我省历史文化遗产,助力文化强省建设,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此同时,在省内开展实地调研,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先后多次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将调整范围拓展至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地段,推动构建起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体系,全面性、完整性、系统性明显增强。”据介绍。目前,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有明确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尚存法律空白。条例坚持实施性、补充性立法,对上位法未作规定,但实践中需要的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等的申报、保护、传承等,结合我省探索经验作出规定。同时,针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湖北保护做法。

立良法谋善治促发展。28日,会议听取了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条例草案共12章70条,增设监督工作计划、责任追究等3章,全面修正实施18年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健全规范我省人大监督工作机制。

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于2008年制定,2015年对个别条款予以修正,“此次人大监督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即制定监督条例,同时废止监督法实施办法”。

从深化拓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到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等,条例草案强化全方位、全链条、闭环式监督。“条例草案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全面对标对表修改后的监督法,在深化拓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等方面落实上位法要求,同时与我省创新经验保持衔接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条例草案完善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工作机制;创新执法检查机制,提升监督实效。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强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定在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完善专题询问工作机制,新增责任追究单章。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会议期间,专门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聚焦粮食安全,结合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共10章48条,立足湖北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的战略定位,从耕地保护、粮食生产、收购储备、产业发展、应急保障、流通监管等方面,对全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作出系统性规定,以法治力量绘就新时代“鱼米之乡”。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强调:“扛牢粮食生产责任,抓实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省委历年“一号文件”都将守牢粮食安全底线作为重要内容。今年3月,粮食安全立法工作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审议项目,并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近年来,湖北粮食总产量稳定在550亿斤左右,水稻、油菜籽等主要品种生产能力位居全国前列,但仍存在粮食安全责任传导层层递减、跨部门协同保障合力不够、粮油产业扶持政策分散且缺乏法治支撑等短板弱项。“亟须通过专门地方立法固化成熟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完善法规体系,以法治手段压紧压实全省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推动实现粮食高水平安全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协调共进,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让‘中国饭碗’盛上更多优质‘湖北粮’。”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说。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产能是粮食安全的硬支撑。条例草案将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置于突出位置,打出一套强基固本的“组合拳”。在粮食收储方面、产业发展方面、应急保障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

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草案共7章42条,从网点建设、回收经营、利用处理、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制度设计,为我省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湖北积极落实国家部署,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2025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9%,磷石膏年利用量达2000万吨位居全国第一。依托长江生态环境交易平台开展的固体废物资源化交易,今年上半年成交额已突破1亿元。“制定该条例,是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重要抓手,对加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城环委负责人说。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把垃圾资源化,化腐朽为神奇,是一门艺术。在废弃物回收经营方面,草案坚持便民与环保并重,同时对各类废弃物的利用或处理方式作出系统规定。如何让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蓝图”真正落地生根、长效运转?草案从布局建设、要素保障、产业支持等方面筑牢支撑。

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共6章46条,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碳市场多元服务、碳市场产业支持、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以法治手段统筹推进全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湖北是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份,2014年碳市场上线交易至今,累计交易量4.25亿吨、交易额105亿元,规模占全国试点碳市场40%以上,是国内交易规模最大、纳入行业最多、市场主体最丰富、创新最活跃的试点碳市场。

据介绍,制定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系统梳理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碳市场建设工作经验以及政府规章立法实践,有利于巩固湖北碳市场先发优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湖北加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碳市场中心和碳金融中心。条例草案严守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边界,对全国碳市场的交易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围绕碳市场多元服务,规定推动碳市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全国碳市场高效稳定安全运行,推进湖北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衔接。

审议中,与会人员对条例立法必要性予以充分认同,同时就有关条款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建议在综合研判相关意见基础上做好修改打磨,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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