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实践中,一直存在当选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还是一种资格的争议。正确的理解为,人大代表是职务,而不是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由于人大代表做的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执行职务的分内之事,人大代表即应是一种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即由选举产生的是职务,资格是不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当然是一种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即只有拥有人大代表这一职务,才有相应的权利,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