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民主立法聚共识 守正创新谱新篇 ——湖北代表团审议三部法律案侧记
2026年第3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于淼

春潮涌动,盛会启幕;法安天下,民声汇聚。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隆重召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三部法律案提请大会审议。湖北代表团代表们胸怀大局、着眼长远,围绕三部法律案展开热烈研讨、踊跃建言献策,为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生态环境法典:以法为纲,守护山河锦绣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承载着亿万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热切期盼,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全新阶段,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

推进法典化集成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且分散,条文存在交叉,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对现行数十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整合、科学提炼升华、有机衔接贯通,构建起逻辑清晰、覆盖全面的完整制度框架,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化重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指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法典编纂纳入重点立法规划,专门成立编纂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主导作用,深入开展调研、吸纳各方意见,对草案反复修改完善,确保立法贴合实际、凝聚共识。

代表团团长王忠林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宣示,彰显了站位全局、服务大局的政治自觉;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法治支撑,体现了综合施策、科学施治的系统观念;是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期盼的法治保障,坚守了立法为民、法治惠民的人民立场;是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范例,展现了胸怀天下、引领时代的大国担当。

游劝荣代表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成果的法治体现,后续还需依托科技进步、严格执法,持续释放法治效能。

代表们普遍认为,法典化立法让生态环保工作有了更统一、更权威、更清晰的法律遵循,推动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系统治理”深刻转变。

聚焦民生生态关切,回应群众急难愁盼——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立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热切期盼,系统回应群众生态环境诉求。坚持法治刚性与民生温度相统一,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民生效益协同提升,以良法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获得感。

审议过程中,代表们结合美丽湖北建设积极建言,代表团副团长侯淅珉、王艳玲、王玲等认为,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典范之作”。王永辉代表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实际提出完善意见,被吸收进法典。

强化刚性法治约束,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离不开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配套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永续发展的坚实支撑。

审议中,鄂竟平、张文彤、陈平、王守安、王焰新等多位代表,分别围绕能源开发利用、配套制度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方面深入交流、提出务实建议。代表们一致认为,这部法典以法治之力守护山河锦绣、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必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定规,助力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规划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蓝图、路线图,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现实需要。审议过程中,代表们一致认为,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实践,填补了规划领域的专门立法空白,提升了国家发展蓝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总结实践经验成果,提升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我国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和制度安排,亟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传承。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深刻总结多年规划工作规律,将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实现从“政策引领”向“法治保障”的转变。

代表团团长王忠林指出,国家发展规划法突出党对规划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力彰显国家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整体性、约束性,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胡立山代表表示,这部法律有效改变以往规划工作过度依赖政策部署的局面,有利于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把党的领导贯穿规划全过程,将有力保障国家发展战略一以贯之、久久为功。

规范全流程管理,强化规划实施刚性约束——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调整变更、监测评估、监督问责全流程作出细化规定,强化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国家发展规划领域有关违法行为严格追责问责,从制度上杜绝规划“翻烧饼”问题。

尤政、李刚等代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建议。代表们表示,全流程法治化规范,能够确保国家发展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推动各项宏伟发展目标稳步落地。

突出战略引领功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局——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明确规划编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规划法定、实践导向、统筹协调等核心原则。将发展为民思想贯穿始终,坚持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有机结合,畅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渠道,让规划更贴近民意、更贴合发展实际。

代表们表示,这部法律以法治赋能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既立足当下破解发展难题,又着眼长远谋划战略布局,为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局筑牢了坚实制度根基,对保障国家长远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凝心,共筑团结家园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篇贯穿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发展意义重大。

以法治为核,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始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全篇。草案立足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深刻总结新时代民族工作成功经验,将党的民族政策精准转化为法律规范,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了坚实法治保障。

代表团团长王忠林表示,这部法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从法律层面保障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必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行稳致远。代表团副团长李殿勋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将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来自民族地区的夏锡璠、张尤慧等代表表示,草案以法治力量凝聚民族共识,让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筑牢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根基和法治防线。

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水平——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提升新时代民族工作水平的关键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围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补齐民族事务治理法治短板。

张锦岚代表说,草案推动民族工作从“政策主导”向“法治统领”转型,为民族复兴和边疆稳定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邱学强代表就法律实施提出建议,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加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凝聚奋进合力,共推民族复兴伟业——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始终紧扣民生福祉,明确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鼓励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社会交往中相互尊重、互帮互助,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浓厚社会氛围。

汪铁民代表认为,草案精准聚焦“促进”核心,辩证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与“一体”关系,既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又严禁破坏民族团结,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具有极强现实针对性。王志民、甄占民等代表认为,该法是新时代民族工作历史性成就的规律性总结,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法治化表达,在党和国家历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马泽江、杨德芹、蔡玲等多位代表,就加强法律宣传、推动落地实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代表们一致表示,这部法律既是守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法”,也是凝聚团结奋进力量的“促进法”,能够推动各族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德、携手并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强大团结动力。

一次大会审议通过三部法律案,是新时代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缩影,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独特优势的充分彰显。随着三部法律陆续颁布实施,必将为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长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注入强劲法治动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