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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全民体质提供法制保障
2013年第10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本刊评论员

      9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民众的健身权利被写进条例,对规范我省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增强人民体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民健身是体育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日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提高全民族体质健康水平,建国初,毛泽东就发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倡导。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体育法,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2009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并确定88日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事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道路。

         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民族梦、国家梦最终要落脚到人民的梦上,着眼点是为人民谋幸福。健康的体魄是幸福的起点,一人之健康是立身之本,人民之健康是立国之基。十八大描绘了在新时期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加快科学发展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大众的全民健身意识还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还远未普及。条例出台后,将很大程度化解全省6100万人民体育健身需求日益增长和社会体育资源相对不足、公共服务供给相对有限的矛盾,进而提高大众身体素质。

        条例是科学民主立法的结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亮点可圈可点。首先是明确了政府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体现了“坚持政府主导”的立法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次明确了全民健身活动由谁指导,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免费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三是坚持规划引领,规定应当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体育场馆、健身广场等设施,并逐步增加人均全民健身设施面积。四是明确经费来源和公共健身设施如何开放,规定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示其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全民健身的重大意义,共同推进全民健身实践,创造物质富裕、精神富足的美好生活。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立法后评估等多种方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为努力建设“五个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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