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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守护文明根脉 活化传承史前之光 ——《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解读
2026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李大伟 图/邓千武

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指出:“湖北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红色资源丰富,要在加强文化资源保护和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上担当使命。系统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加强长江文明溯源研究和传播展示。”在长江中游的江汉平原腹地,天门石家河遗址静静沉睡近六千年。这片距今约5900至3800年的史前中心聚落,以规模宏大的城址格局、巧夺天工的玉器陶器、内涵丰厚的文化遗存,勾勒出长江文明史前时期的繁盛图景,成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进程的重要实证。为守护这份不可再生的文化瑰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湖北首部省级遗址保护专项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为长江中游史前文明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样本。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立法历程

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家河遗址保护对象涵盖城垣、城壕、祭台等各类遗迹,以及玉器、陶器、石器等海量遗物,系统性呈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长江中游的文明高度。罗家柏岭遗址出土的玉凤,以双面镂空透雕技法塑造出秀美遒劲的造型,代表了当时顶尖的琢玉水平;谭家岭遗址的玉神人头像,圆睁的双目与神秘的獠牙,折射出先民的宗教信仰与精神世界;邓家湾遗址的彩陶纺轮,承载着四分直线纹、漩涡纹等丰富图案,凝结着史前先民的审美智慧;而印信台遗址中30多节套合的陶缸,疑似当时重要的祭祀用具,其上的刻划符号暗藏着古老的文明密码。这些文物遗存共同印证了石家河遗址作为长江中游史前文明中心的核心地位,其价值不仅在于文物本身的艺术水准,更在于为研究中国早期国家起源、文明演进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实物佐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石家河遗址保护面临多重现实挑战。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遗址保护范围内仍有部分村民居住,生产生活活动对遗址本体及周边环境构成潜在影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划建设与遗址历史风貌保护存在协调难点,部分区域面临环境污染、地形地貌破坏的风险;遗址保护专业人才短缺,日常巡查监测、考古发掘研究等工作力量薄弱;文物活化利用形式单一,文化价值转化效能有待提升。这些问题对制度化、法治化的保护手段提出了迫切需求。

《条例》制定过程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省人大相关专(工)委、省文旅厅、省司法厅多次组织专家学者、文物工作者深入石家河遗址开展调研,实地探查遗址保护现状,广泛吸纳当地政府、村民代表、文博单位的意见建议,筑牢了扎实的立法根基。从最初的草案起草,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历经多轮论证完善,最终形成建议表决稿并获表决通过。立法过程中,既充分吸纳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精神,又结合石家河遗址的独特性作出针对性规定,既保障了法规的合法性与统一性,又凸显了地方特色与可操作性,彰显了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立法思路。

《条例》的核心内容

《条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遗址保护传承制度体系,核心内容体现在八个方面:

坚持规划引领,提升遗址保护政治站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条例》紧扣国家战略部署,开宗明义将“传承弘扬长江文化和荆楚文化,推进长江文明溯源研究和传播展示”作为立法核心目的。明确由天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规划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关规定精神,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现了国家战略在地方层面的具象化落地。同时,省、市将石家河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专项规划以及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相衔接,构建起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规划体系。

明确保护边界,筑牢遗址安全底线。《条例》确立“统一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原则,将保障遗址本体安全、维护遗址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根本目标。科学划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划定需结合遗址保护需求及周边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确保遗址本体安全并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风貌协调。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强化物理边界管控。保护范围内严格禁止除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建设、爆破、钻探等作业,严禁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立碑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土地出让或划拨前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外观、体量及项目性质需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健全管理机制,压实各方保护责任。《条例》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清晰界定各方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加强统筹领导,协调解决遗址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各项保护工作;石家河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落实工作;省、市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承担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发改、教育等相关部门协同履职、形成合力。明确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规划实施、考古发掘配合、文物征集展示等工作。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天门市人民政府将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多渠道资金用于遗址保护和安全设施建设,为保护工作提供稳定支撑。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志愿服务、社会捐赠、认领保护等方式有序参与,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必要指导支持,激活社会参与活力。

规范工程考古,保障保护科学性。针对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条例》作出严格规范:文物保护工程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报,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杜绝不当施工造成二次损害。考古工作方面,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研究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活动。考古工作结束后,相关成果需及时移交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确保考古成果得到妥善保存、系统研究和合理利用,实现考古工作与遗址保护的无缝衔接。

强化风险防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条例》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安全保障体系,筑牢遗址安全防线。要求天门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石家河镇人民政府制定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置。文物行政部门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常态化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需建设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立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安全防护体系,加强日常巡查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法定义务,鼓励公众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防控网络。

创新活化路径,促进文化价值转化。在坚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的前提下,《条例》积极探索活化利用路径,推动“让文物活起来”落地见效。明确天门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建设石家河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打造集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于一体的公共文化空间。要求遗址博物馆坚守国有公益属性,做好文物收藏和文化内涵展示工作。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数据采集、数字展示和创新利用,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提升参观体验。支持省社会科学院、省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科研文博单位开展协同合作,通过联合研究、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升保护利用水平。教育传承方面,推动中小学校将石家河遗址历史文化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依托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培育青少年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文创开发、产业发展等活动,构建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统筹协调发展,兼顾保护与民生需求。《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遗址保护与当地村(居)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明确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需为周边村(居)民参与遗址保护提供必要条件和指导,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共建共享格局。支持周边村(居)民从事体现遗址文化内涵的服务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供针对性支持,让群众在参与保护中分享文化发展红利,实现“保护文物、惠及民生”的双赢
目标。

完善法律责任,筑牢制度惩戒防线。《条例》专设章节明确法律责任,对各类破坏遗址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等设施,以及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打井、建坟等影响文物安全活动的,明确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规定对造成遗址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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