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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教育资源供给 点亮幸福银龄生活 ——《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解读
2026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李梦琦
老年教育承载着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2025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构建覆盖城乡、泛在可及、普惠便捷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持续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条例制定背景及过程 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对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提出了发展老年教育的具体措施。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了覆盖省、市、县的老年教育网络,但仍存在资源供给不足、城乡分布不均、保障机制不完善、部门协调需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凝聚共识,统筹推进立法工作。 《条例》共6章40条,分为总则、体系建设、教育服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严格对标对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树立积极老龄观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委关于老年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覆盖城乡、泛在可及的老年教育体系,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推动老年教育服务向基层延伸;发展老年数字教育新形式、新业态,加强数字教育资源共享,畅通老年人学习渠道;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明确老年教育的公益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发展老年教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重要体现。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获得普惠、便捷的学习机会,《条例》开宗明义,规定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明确了老年教育的公益属性,让公平普惠的老年教育服务惠及广大老年群体。同时,根据国家对老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便捷、平等自愿的原则,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的,为发展老年教育确立了方向。 完善老年教育工作体制 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工作体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是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首先在政府职责上,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服务体系、均衡城乡布局、扩大资源供给、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为开展老年教育服务提供便利。其次,在部门分工上,明确教育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对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老年教育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协调发展;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所属老年大学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文旅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老年人开放共享,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发改、科技、公安、司法等部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最后,对于老年教育机构的监管,《条例》明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范监管空白盲区,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及老年教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健全老年教育服务体系 针对当前存在的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老年教育学位“一座难求”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统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法治等资源,建立实体与虚拟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融合,覆盖城乡、泛在可及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体系建设、持续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一是筑牢实体教学体系。《条例》明确市(州)、县(市)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各级开放大学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习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学校特色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二是建设线上教学体系。加强老年教育数字化建设,通过整合现有老年教育网络平台、远程教育平台和数字化课程资源库,打破时空限制,推动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接入平台、共享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数字教育服务。三是丰富多方共建的服务体系。《条例》鼓励养老机构变身“银发学堂”,在公办养老机构中嵌入学习空间,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灵活开展教学活动,在社会化养老机构中探索更丰富的教学形式,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养教深度融合。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文体协会、专业机构、媒体等参与办班、送课和知识普及,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共用。 优化基层老年教育服务 促进老年教育均衡发展,推动老年教育服务向基层延伸,是当前老年教育工作的重点。为此,《条例》聚焦“经费、场地、师资”三大关键问题,分层施策、精准发力,打通老年教育“最后一公里”。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基层老年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财政性老年教育经费应当向基层倾斜。在场地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老年教育场所;同时,基层统筹使用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场所、闲置校舍等现有场所,因地制宜利用本地资源,打造灵活多样、就近就便的学习空间。在师资力量方面,《条例》明确老年大学、开放大学通过设分校、派师资、合作办学等方式,把教师和课程资源送到基层。此外,为畅通老年人学习渠道,《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老年教育服务资源宣传,引导老年人报名、学习;为加强农村地区老年教育服务,《条例》明确为其开设农业技术、卫生健康、乡风文明等特色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教学、远程教学等教学形式,让地处偏远或者行动不便的农村老人也能“学得上、学得好”。 规范老年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老年教育机构作为老年教育服务的重要载体,规范其办学行为,是提高教育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条例》首先为老年教育机构“立规矩”,明确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畅通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流程,不让老人因报名流程复杂而“望学却步”。同时,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内容,合理安排课时,在开设艺术美育、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课程的同时,注重将权益保障、代际沟通、智能技术运用、优秀传统文化等纳入教学服务,让课堂既有“书香味”,也有“烟火气”。其次,为老年教育机构“划红线”,明确老年教育机构提供老年教育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经费;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应措施,切实守护好每一位学员、教师和工作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最后,为老年教育机构“设底线”,严禁以老年教育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抵制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骗取财物,坚决杜绝传销、变相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 保障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 面对老年教育保障机制不完善的现实短板,《条例》从社会动员、经费投入、支撑体系建设三方面协同发力,护航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要加大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捐资、办学、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老年教育,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服务。鼓励老年人“学以致用”,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扶弱助残、文化传承等公益行动。二是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共担”的投入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机制,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民办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协同新格局。三是打造“安全便利、专业可靠”的支撑体系。《条例》要求优化老年教育场所布局,全面推进教学场地及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同时,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老年大学、开放大学建立完善老年教育师资库,为基层老年教育活动提供师资信息查询、专兼职教师培训、选送教师等服务;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加强老年教育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保障专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让“银龄园丁”教得安心、干得舒心。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老年教育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为我省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方面将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满足老年群体精神文化需求,为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保障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持续注入法治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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