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法治立纲护颐年 责任固本惠民生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25年第1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养老问题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事关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老年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公共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切养老工作,要求遵循老年事业发展规律与养老服务运行规律,加快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近年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在全省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市场化养老服务发展不充分、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均衡等短板弱项亟需解决。及时制定养老服务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是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构建符合湖北实际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

2025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养老服务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法规,聚焦我省养老服务短板和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推动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为湖北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协同联动,凝聚养老服务工作合力

养老服务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作,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同发力,需要准确把握不同主体的职责定位,条例通过厘清养老服务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的界限,压实家庭赡养义务,规范养老服务中政府、市场、社会的责任,构建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情社会、有爱家庭协同发力的养老工作格局。

发挥政府在养老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在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解决好市场、社会、家庭无法解决的养老服务困难,稳定人民群众的养老预期。条例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分工,细化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医疗保障等与养老服务密切相关的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发挥市场在养老产业发展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坚持从供给端发力,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投入养老服务,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为此,条例完善养老服务扶持发展政策,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同时坚持公益性、普惠性与市场化相结合,避免过度市场化产业化带来的“养不起老”问题。

发挥社会在养老服务中的协同支持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条例规定群团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和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通过立法激发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基层自治组织联系群众的组织作用以及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社会支持网络。

明确家庭和个人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发挥家庭养老功能,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老年人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规定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支持开展互助养老。

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场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当前主要的三种养老服务形态,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居家养老作为基础,强调在家庭环境中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依托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医疗支持等更加丰富的服务;机构养老提供专业的、全天候的照料护理服务,适合需要更高照护要求的老年人。三种养老服务方式既各展其能,又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相互衔接,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无论在家庭、在社区、在机构,都能够享受到方便可及的服务。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顺应绝大多数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习惯和意愿,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夯实居家养老基础。条例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政策支持,依法给予赡养人、扶养人护理假。大力发展上门服务,将养老服务送到老年人周边、身边和床边。为提高居家养老的舒适性、便利性,条例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适老化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智能设备安装使用作出规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将专业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家庭。通过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发挥社区依托作用。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强化对居家养老的支持。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通过收集和转介养老服务需求,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或者照料护理等服务。为有效解决老年人就餐就医难题,条例支持在社区设置助餐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送餐、集中用餐等服务;明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就近就餐就医提供便利。对介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需求中间的群体,条例规定支持开展社区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服务,为居家养老提供有效补充和支持。

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强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明确护理型床位占比,满足失能照护刚需;统筹推进养老机构发展,明确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养老机构的功能作用、运行机制,为不同老年群体提供类型多样、普惠可及的机构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条例对养老机构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定价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更充足、更优质、更专业的养老服务。切实保障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安全,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制度;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老年人。

促进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发展医养结合,推进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深度融合,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条例规定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医养结合多模式多渠道发展。支持“养办医”和“医办养”,简化有关程序,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深化医养结合改革,推动养老床位、医疗床位等床位间便利规范转换;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在养老机构开展工作的业务量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针对农村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城市,但养老资源远低于城市的现实情况,条例注重城乡统筹,以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为目标,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支持乡镇福利院增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农村老年人家庭。鼓励支持医护人员为农村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与福利院“一院两区”“两院一体”和村卫生室与日间照料中心“两室联建”。

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供给,助推养老服务提质升级

我省养老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要素支撑不足。为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条例从养老服务设施、经费、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政策和资源供给力度。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短缺、供需不平衡、规划布局不科学等问题,条例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明确规划建设标准,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就近补齐,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为提升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条例规定推进公共场所、城乡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以及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支持多层住宅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等。

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养老是重大的民生关切,需要发挥财政的兜底保障和支持引导作用。条例明确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衔接各类补贴优惠政策,保障养老事业发展经费。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探索设立养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强、专业化程度不高,是制约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条例从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升队伍职业技能水平、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提高薪酬待遇、建立专业技术职称体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科技让养老服务更智慧,让养老服务管理更高效。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条例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以科技赋能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免申即享”。依托互联网医院开展远程诊疗等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打破时空限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织密养老服务监管网络,坚决守牢民生安全底线

条例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坚持包容开放、鼓励发展、扩面提质,另一方面坚守底线、加强监管、保证安全,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条例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明确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建筑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收费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以及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养老服务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监管。条例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明确养老服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结合养老服务领域当前多发问题,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擅自拆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涉老诈骗,骗取财政补贴补助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明确限制从业规定。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