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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十周年
2025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策划/本刊编辑部

法者,治之端也。2015年3月,我国立法体制迎来一次重要的完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当年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黄石等12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下放”地方立法权如一缕春风吹遍荆楚大地,由此翻开了我省设区的市法治建设新篇章。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0年来,我省设区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治理问题,为法治湖北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年栉风沐雨,十年砥砺前行。在决胜“十四五”、布局“十五五”的关键节点,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本刊分两期全面回顾设区的市10年立法历程,总结推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型经验与优秀成果,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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