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仪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地,则一地治。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省人大常委会统筹指导下,设区的市10年来立足地方实际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坚持“问题主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出台一大批谋善治促发展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在法治湖北建设画卷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面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量做好人大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立法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人民意愿,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程领导和把关,科学把握立法节奏,引领立法进程。对党委关注的重大事项、提出的立法建议,人大主动组织开展相关研究。重大立法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坚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始终,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立法“全生命周期”。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全流程各环节都充分吸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使立法过程成为满足人民需要、扩大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民主实践,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人大主导,是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有效途径。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努力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向主动“点菜上桌”。健全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加强法规起草主导,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多方参与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由人大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可委托专家起草,从源头遏制部门利益倾向。加强法规草案审议表决主导,科学决策,核心制度、关键条款,更要直面争议,善于划杠杠,“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防止久拖不决。
以“小快灵”书写法治大文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小快灵”立法接地气,短小明快,聚焦“立什么”突出问题导向,着眼“怎么立”坚持效果导向。切口小,三五条能解决问题就不搞“鸿篇巨制”,避免照抄照搬上位法,确保“小法办大事”“小规制承载大内容”,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立足新起点,设区的市立法要与时俱进、奋楫争先,丰富立法形式,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湖北智慧、湖北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