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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2013年第9期 —— 民主实践 作者:应松年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法治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众多配套改革。其中最应取得实效、且关系全局的,我认为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比较明确,共识比较多,从操作角度讲,司法改革的内涵也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有限,且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要下决心,司法改革取得成效是可以预期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怎样才是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的裁判如能达到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实践中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影响公正的因素,既有内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内部因素,具体涉及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外部因素,则主要体现为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应该重点研究的内容。

  保证公正的制度和原则,是人类司法运作历史经验的总结。诸如回避、公开、平等、辩护、证据、复审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重要的都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使所有的人都能看到、并切实感受到司法运作和裁判的公正性。

  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实际上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切忌用行政思维、行政活动来取代或者施加影响。司法同样有“去行政化”的问题。考虑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学识和经验等方面,这同样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

  影响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权力、人情、利益等。解决权力干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的干预。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党对司法领导最为重要的体现。当然,为了避免权力的影响,有必要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这是可以设计且做到的。

  司法裁判对纷争应当具有最终性。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然而,近年来,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在个别地方也受到一些挑战。当务之急,应该把信访工作也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建立和维护法治化的解决纠纷之途。

  明确司法改革目标,探索达到目标的环节和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努力去做,成功不会遥远。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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