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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根脉 创新显担当
2025年第8期 —— 本期焦点 作者: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社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加强文化资源保护和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上担当使命”。《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荣获首届“全国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提名奖,既是对革命老区立法实践的肯定,更是对我们传承大别山精神的激励。

赓续红色根脉,筑牢法治基石

黄冈作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核心区域,是重要建党基地、湖北农运中心、工农红军摇篮、中原抗战支点、全国解放前锋,留下655处革命遗址遗迹,占全省总量的三分之一,涵盖陵园墓地269处、旧址建筑147处、名人旧居125处、战役遗址23处、标语石刻15处及其他类76处。然而,部分遗址遗迹年久失修、损毁严重,有的面临消失风险。2016年黄冈市紧扣党中央“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革命精神”要求,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条例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成为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出台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类地方性法规。2024年,为与上位法相衔接,及时对条例进行了14处修改完善。

创新制度机制,构建保护体系

建立全域保护机制,突破“分级保护”局限。针对“重级别保护、轻基层遗存”难题,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创设保护名录制度,将未核定保护级别的将军故居、烈士墓群等纳入保护范围。2019年以来,先后开展革命遗址遗迹和革命文物调查,浠水胡天桃烈士墓等3处遗迹被认定为革命文物,进入保护名录。

压实管护责任链条,破解“责任虚化”难题。针对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协同不畅等问题,条例第十三条、二十条分别设立“文物保护员制度”“管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履职保障和责任边界,确保保护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破解“多头管、无人管”困局。

完善应急保护体系,解决“抢救滞后”问题。条例第十四条专门规定抢救性保护条款,明确对面临重大安全威胁的遗址遗迹,市县政府需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抢救性保护,筑牢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网”。

推动活化利用创新,扭转“资源闲置”局面。针对红色资源活化利用滞后问题,条例第八条、二十三条明确政府与社会各方责任,推动红色资源转化为教育、文化和经济资源,实现“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传承”。

深化法治实践,释放综合价值

建立各方参与的保护体系。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规知识竞赛、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立法后评估等方式推动条例落实,形成“人大监督、政府执行、司法协同、社会参与”的保护体系。

提升信息化管护水平。累计完成全市2017处保护标志设置更新。搭建“智慧文旅信息化平台”,建立全市655处革命文物数据库并完成信息卡建档,推动麻城红四军军部旧址等5处遗址修缮、王近山故居等3处遗址陈展开放。

实现保护发展双赢。通过红色旅游、红色宣教、红色研究等多渠道活化利用,红色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显著提升。红安作为全国第二家革命文物主题单位、湖北省唯一代表,成功入选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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