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以立法高质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结合立法实践,地方立法工作要高质量,应当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统领立法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法治理念以及政治制度上“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湖北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根本遵循,深学细悟笃行。每个法规项目都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汇编成册,认真学习领会、对标看齐。
坚持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共同意志;严格执行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地方金融条例、科技进步条例等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各环节的主导作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开展法规供给侧和需求侧梳理分析、调查研究,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做到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使命。省人大常委会一是全力支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武汉市江欣苑社区等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设立150多个省市县联系点,打造立法“直通车”。二是在法规起草、审议等环节,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意见,就电梯安全条例等开展基层听证,确保每部法规反映人民意愿。三是建立立法顾问制度,成立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发挥专家智囊作用。
坚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永恒主题,关键在于完善机制。湖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省委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起草《关于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二是健全完善“五个体系”,即以法规项目领导小组为核心的领导体系,以“双组长”“双班长”为重点的组织体系,以立法工作专班为依托的工作体系,以立法各环节主体履职尽责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以全程记实为保障的监督体系。三是开展“五个之前评估”,在法规立项、起草、议案提出、专委会审议、法规表决等节点开展评估,确保法规质量。四是加强立法协同联动。组织市州围绕流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进行协同立法;与重庆、江西等开展省际协同立法,推进在法规制度、宣传、实施、实施监督、解释适用等“五个一体化”。选取法规项目,组织省市立法干部开展联审联评,在实践中锻炼立法干部。
坚持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开展新出台法规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访谈、立法解读等,介绍立法宗旨、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机制,所有法规通过后,实行“一法一案”“一款一策”,督促实施机关制定实施方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抓手。同时,实行“一年一评”“三年一查”,法规出台满一年或三年,由实施机关开展执法检查自查、立法后评估等,并报告实施情况,相关工作纳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