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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谋善治促发展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综述
2025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楚汀 天恩 筠皓 图/陈迹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5月27日至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对《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对《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批准了6件报批法规。

“3月25日至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数据立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数据赋能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叶贤林作关于《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条例草案共设置8章59条,分别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监督、附则。条例草案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机制,规范数据产权登记程序,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完善数据分类分级机制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明确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全流程的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合规,提高数据资源管理水平和供给能力;培育开放、公平、合规的数据要素市场;强化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赋能;完善数据基础保障与监管体系。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二审稿)》,二审稿对数据权益、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

加强数据权益保护,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二审稿从保护的角度对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的相关权益,以及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衍生数据的相关权益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数据资源管理上,明确公共数据资源要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采集,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要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应建立负面清单。关于数据流通,二审稿规定,对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共享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共享数据的使用边界。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加强对申请使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的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规定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数据等部门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相关地区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并明确数据处理者从事数据跨境活动的安全监管要求。

算力基础设施可享受电价优惠政策。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等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和重点任务。明确依法保障和支持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算力基础设施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此外,还充实相关法律责任条款,针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管理责任。同时,对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处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或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审议认为,开展数据立法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数字湖北建设的积极行动,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7日上午,会议听取了省教育厅厅长周静作的关于《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住建厅厅长刘丰雷作的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忠凯作的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以法治保障银龄生活有学有乐有为。老年教育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日下午,分组审议《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5章31条,明确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重点内容。

一是推动形成老年教育事业共同治理工作格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明确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共享、平等自愿原则,推动形成老年教育事业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老年教育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二是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养生保健等营利性活动。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受教育者、教学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财物。三是公共设施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针对基层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资源分散封闭等实际情况,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老年教育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四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针对当前老年教育机构保障不够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针对资源共享不够问题,提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扩大老年教育覆盖范围。

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28日,分组审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重点对政府及部门职责、燃气设施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对涉及上位法内容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如增加供用气双方责任、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及责任划分、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明确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对燃气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梳理,将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和规范明确为法规规定。针对当前燃气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应规范,如增加燃气设施普查、燃气管道等设施更新改造,等等。审议中,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秩序,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有的建议,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和入户安检的规定作进一步明确;有的建议,在管道新建、更新改造项目中,对同步建设物联感知设备,提升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方面提出要求;有的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上的职责。

修法对人身和人格、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乎千家万户幸福,关乎社会和谐稳定。28日,分组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将为女性带来诸多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一是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应占30%以上。草案加强妇女的政治权利保障,结合基层妇联工作实际,增加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联合会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根据最新修改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细化在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二是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增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侵害妇女身体权、健康权。增加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娱乐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了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责任。另外,草案拓展了妇女遭受人身人格权益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三是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强化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保障,规定了监护人、学校和政府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明确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四是人社部门应监察就业性别歧视。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等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更趋于隐性的现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产后返岗、失业、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开展公益培训。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五是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规定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子女依法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情形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此外,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

会议还批准了《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决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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