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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2025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苒 图/李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3月26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背景及过程 湖北省农业资源丰富,以占全国不到2%的国土面积生产了全国4.2%的粮食、6%的生猪、9%的油料、12%的茶叶、15%的淡水产品。2008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保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我省的全面准确实施。202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全过程、全链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上位法修改后,我省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的部分规定不一致,需要相应作出修改,更好体现上位法修订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期盼不断提高,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吃得更有营养、吃得更健康”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2024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形势,采取“立新废旧”形式,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省人大法制委、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专家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凝聚共识,科学推进立法工作。 条例共9章66条,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严格对标对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委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坚持“严”“优”并重,严守安全底线,提升品质高线,推进国家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建设。 压实安全责任 健全责任体系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长、主体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前提是厘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严格执行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准,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细化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以及网络平台等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具体义务。监管责任方面,在政府职责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部门职责中,根据上位法和国家规定,明确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和环节,破解制约监管效能提升的瓶颈问题,实现监管无盲区、无死角,确保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管。 实施源头治理 严把产地环境关口 农产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必然生长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条例设“农产品产地”和“农业投入品”两章,加强源头治理,严把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关口。 在保护产地生态环境方面,遵循“广覆盖、早发现”原则,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要求重要农产品生产区等应当列为重点区域开展动态监测,明确了监测的计划制定、档案记载、报告编制等要求。同时,列举了土壤、水、气和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的禁止行为,便于农产品生产者遵照执行;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和功能区划,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域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产地污染治理和修复,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措施,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方式,实施生态化种养殖模式,更高水平保护优质农产品产区和产地,实现良性循环。 在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控制方面,综合考虑当前农产品生产中高投入低效率的生产方式现实,条例通过规范生产经营、细化监督管理等方式,稳妥推进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投入品进一步减量增效,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加快绿色转型。条例明确了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采购、销售台账等制度,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管理,推动农业投入品经营环节的标准化、制度化。明确限制使用的农药按照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要求有关部门健全农药、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探索开展指导性定额使用,建立销售、使用情况监测统计和预警制度,明确网络平台销售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要求和限制,防止农业投入品的滥销滥购。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农产品产业提升需求,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优质农产品生产要求,制定和推广实施本地区特定区域和特定类别农产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绿色生态生产。 加强过程管理 严把生产经营关口 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链条长,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仍然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条例坚持守好依法依规依标生产经营的底线,针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就农产品种植养殖和批发、零售、运输等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膨大、催熟等生长调节剂。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规定农产品清洗、拣选等初加工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细化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事项,明确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防止农产品生产记录流于形式,为实现“过程有控制、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夯实基础。此外,考虑到当前法律法规对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规定较为原则,以倡导性、鼓励性为主,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规模化生产农户的生产过程控制义务亟待加强,条例采取分类施策的方式,对规模化生产农户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当加强管理、引导规范发展。 在批发、零售、运输环节,条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前检验检测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义务,明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上市销售。明确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应当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开展进场前检测,进行日常抽查检测并公示结果。同时,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平台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的处置措施。 夯实监管链条 严把监督执法关口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管出来”的,面对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各类风险交织的形势,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格把好农产品质量关,夯实“管出来”的环节链条,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条例针对我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面临的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置不足、经费保障薄弱及政策支持缺乏等困难和问题,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推动建立覆盖全省、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在监督抽查方面,条例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需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同时规范抽查工作的程序,要求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产地、企业或者市场上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保证抽查结果的公正有效。为了推动监管端口前移,增强属地监管实效,条例对基层监督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和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的日常巡查、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督管理。在执法协作方面,条例规定建立部门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案件移送等协作联动机制,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此外,条例还明确智慧监管的规定,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管理、全程控制的智慧监管模式,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追溯协作,开展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农产品生产追溯信息应当包含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加大支持保障 促进优质农产品发展 农产品既要保数量,也要提质量。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湖北为优质农产品重要产区,全省“两品一标”农产品3000余个,潜江龙虾、仙桃黄鳝、随州香菇、江汉大米、楚天好茶等一批特色优质品牌享誉全国。为了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推动农产品生产向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迈进,条例设置专章,对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保护和基地建设,引导和推广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特色优质农产品品质评价和分等分级。二是明确政府应当支持农产品申请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等农产品质量标志,鼓励农产品行业协会、技术产业联盟等组织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标准。三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加强适用于绿色生产方式的种质种苗选育培育,培优推广区域优良品种。四是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研发推广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先进技术模式和装备,加快高产优质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五是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此外,条例明确政府完善优质农产品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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