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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专业领域代表小组的独特作用
2025年第4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宫步坦 李炳辉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对代表进行灵活分组、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是组建专业领域代表小组的最初动因,也是其优势所在。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专业领域代表小组进行了初步探索,需要在理论上、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专业代表小组的概念界定和功能作用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法中的“代表小组”系代表组成的组织,其性质较为多样化,既可以是依据地域、单位等要素而组建的非专业性代表小组,也可以是依据专业领域和特长而组建的专业性代表小组。长期以来,按照选区及选举单位组建代表小组是常态。笔者认为按专业领域和特长成立的代表小组,是闭会期间代表小组划分的新形式,是按区域划分代表小组的有益补充,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 专业代表小组采取“专业+区域”的灵活编组方式,突破了以往只按区域划分代表小组的限制,有力地拓展和深化了代表履职。从拓展的方面看,专业代表小组并没有替代原有的区域分组方式,而是在尊重代表意愿前提下,根据代表的知识、经验、专业与居住地域,让代表以专业为纽带进行自愿组合。经过这样组合,代表小组的活动范围和视野就不再局限于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在不增加新机构、编制、人员前提下,创造了代表履职的新平台。从深化的方面看,专业代表小组的组建,有助于代表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之间建立起内在的联系,增强代表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显著提高了代表履职热情。 关于专业代表小组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理解。广义的专业代表小组,指由特定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旨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从事立法、监督等职权的小组。这种宽泛定义的专业代表小组可以同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展开工作。狭义的专业代表小组,仅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前述职权的代表小组。根据代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故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狭义说。 专业代表小组的功能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做好闭会期间代表工作,集中开展经常性活动,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机关的功能;二是便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专业优势,丰富闭会期间常委会、专委会议事层次。从新时代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来看,专业代表小组的组建顺应了人大事务专门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趋势,具有重要的机制创新意义,可以带动提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履职实效。 在提升立法质量方面,专业代表小组的深入参与使得立法过程更加精细化和科学化。广泛的代表参与同专业力量的有机结合,不仅确保了立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更加契合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还极大地推动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化与民主化进程。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过程更加开放和包容。 在强化监督实效方面,专业代表小组同样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受到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在这一背景下,更需要通过机制路径建设发挥专业代表小组“专业性”优势,为人大监督制度完善提供专业保障。专业代表小组依托调研、视察等手段,能够精准地发现并提出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问题,从而推动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同时,这些专业建议还为常委会审议和决策工作提供了坚实支撑,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专业代表小组设置的若干建议 关于专业代表小组的设置主体。新修改的代表法关于专业代表小组的设置程序,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据此,实践中应将代表小组与发挥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相结合。笔者建议,首先,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可以自行组建专业代表小组。当某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组建专业代表小组时,可以联合发起组建动议。这里的一定数量,可以结合各级人大代表的规模予以判断。其次,除了人大代表自行提出组建动议之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也可建议或组织专业代表小组。最后,鉴于人大代表自行组建专业代表小组存在实践困难,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小组的设置需要“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可以考虑由一定数量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审核批准。这种机制结合人大代表的主观能动性和人大常委会的宏观把控,在实践中较为可行。 关于专业代表小组的设置条件。并非所有专业领域都需要成立专业代表小组。当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提出组建专业代表小组的动议时,人大常委会需要慎重考量建立何种专业代表小组。根据立法实践,可以考虑依循如下标准设置:第一,按照本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和本级人大立法规划,分轻重缓急建立专业代表小组。有些事项属于迫在眉睫急需进行立法调研,或者进行监督活动的,可以尽快成立专业代表小组;有些事项虽有必要,但在短期内不具有紧迫性的,则可以稍后考虑;有些事项如与本地发展并无关联,则可以完全不必考虑。第二,根据专业领域之缺失程度和人大已设置专门委员会情况予以判断。首先,如有些专业领域事项难以被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覆盖,且这些专业事项亟须解决,例如人工智能发展,就可以考虑设置专业代表小组。其次,一些专门委员会涵盖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专业性不足,其中某些更为专业的领域若需要深入研究,则需要成立专业代表小组。最后,某些议题横跨多个专门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也可以建立跨专业代表小组,如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监察和司法与社会建设这两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第三,根据机构、财政等各种资源进行综合考量。专业代表小组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专业代表小组的活动经费由人大支出。在此情况下,需要人大常委会进行通盘考虑。 关于专业代表小组的职责范围。严格来说,专业代表小组并没有法定的专属职责,只是因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而组织起来的“人大代表”,因而专业代表小组所行使的职责,本质上就是人大代表的职责。笔者认为,专业代表小组的职责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职责,即专业代表小组秉持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主动以集体化的形式行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包括与选民联系,听取选民意见;就专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对比较成熟的议案;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被动职责,则是在人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遇到某些专业问题亟待解决,但囿于其规模、专业能力和会期之限制而难以解决,可以委托专业代表小组展开调研、论证、听证,形成建议、意见等。主动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被动职责则是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委托的职责。 适时制定专业代表小组工作条例。基于当前工作实际,笔者建议适时制定专业代表小组工作条例。在制定专业代表小组工作条例时,应尽量采取法言法语,明确规定专业代表小组的定义、设置标准、设置主体、设置程序、职责范围、工作机制、履职保障等。在立法时,应尽量将专业代表小组的工作程序规定得较为完善,例如,为充分发挥专业代表小组与人大立法工作协同、与监督工作联动的独特优势,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监督工作的不同特征,在专业代表小组工作条例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人大常委会只是“协助”组成,因此,需要避免专业代表小组工作条例中直接规定专业代表小组受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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