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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机制 推动高质量立法
2025年第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李昌海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去年以来,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省人大城环委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把握地方立法功能定位和委员会职责定位,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城环领域高质量立法,更好助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强化主导,完善立法责任机制

对于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湿地保护决定等法规审议项目,落实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完善各方参与机制,压实立法具体责任,确保立法质效。

一支笔贯通。指导组建由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城环委及法律、实务专家等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服务立法调研、起草、修改、论证、评估和提请审议等各环节工作,将原来有关立法部门各管一段的串联式起草模式改变为并联式起草模式,克服了以往立法过程中信息不畅、各自为政、反复修改、效率不高等弊端,做到一个专班负责、一支笔写到底。

双组长统筹。实行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双组长制,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领导小组组长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全过程参与法规项目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调查研究、起草修改等环节,加强出谋划策、统筹协调,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决定立法的关键内容,突出法规的特色条款,重点解决难点问题,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

三支撑保障。强化民意支撑,扩大人大代表对立法具体工作的全程参与、深度参与,畅通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一民主民意立法直通车,让每一部法规装满民意。强化智力支撑,组建城环工作专家顾问库,借助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育基地,邀请省环科院等科研机构参与立法,发挥专家学者智囊作用。强化动力支撑,实行委员会领导领衔重点立法项目制度,用好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省人大官网、官微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载体,为立法赋能增效。

把握关键,完善立法推进机制

积极发挥委员会在立法工作的牵头起草、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审议把关等关键环节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扬立法调研、座谈、论证、评估等不同机制在听取意见、组织协调、凝聚共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前介入,深化立法调研。围绕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城镇住房租赁、城市更新、生态环境监测等,牵头组织法规起草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联合开展立法调研,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加快推动立法进程。比如,开展城镇住房租赁条例立法调研,远赴上海、宁波等人口净流入城市,深入武汉中心城区、新城区、开发区不同地段实地考察调研,科学研判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住房需求及法治诉求,指导武汉市制定出台住房租赁条例。牵头组织赴孝感、宜昌、咸宁、黄冈等地,持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立法调研,了解不同季节、不同地貌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及治理技术路线,提出立法重点问题清单,推动该条例纳入立法后备项目。

群策群力,精心论证评估。坚持从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开展立法项目论证评估,比选优化制度设计,确保地方性法规有特色、可操作。比如,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前期论证研究,通过阅研政策法规相关资料、多轮实地调研,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聚焦法规制度标准缺失、统筹监管合力不强、回收网络体系不全、综合利用水平有限等5个方面重点问题,提出立法构想,得到常委会主要领导肯定。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专项论证,研究确定实施路径,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电梯安全条例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章,提供重要参考。

并联直行,集中修改把关。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湿地保护决定草案起草环节,多次组织立法工作专班就草案标题、调整范围、框架结构、重要制度设计等开展研讨,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及时反馈。在草案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法规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决定草案集中修改会议,充分听取法规相关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意见,现场确定改什么、怎么改、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等,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推动法规起草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及早形成共识、重大争议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将立法重点难点解决在前端、消弭在审议前。

深度参与,助力审议表决。在湿地保护决定审议环节,印发立法重点问题和制度设计说明,组织城环委委员作引导发言,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立法的理解。会同省林业局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记录整理审议发言,回答相关询问。梳理汇总吸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修改意见,形成决定草案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和建议表决稿。落实一审一通过要求,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湿地保护决定,填补我省湿地保护专门法规空白。

注重融合,完善立法实施机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立法决策与法规实施融合发展,服务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执行、监察保障、司法适用、全民遵守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整体格局,推动地方性法规从纸面上落到行动中

推动法规四入。进入执法。对所有新制定和修订的法规、法规性决定,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制定法规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做到一法一案”“一款一策。纳入监察。协调省纪委监委将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特别是磷石膏综合利用情况纳入推进长江大保护调研监督工作任务清单,实行一月一调度。融入司法。支持全省法院建立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全省检察机关重点办理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案件,形成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列入普法。指导省林业局开展首届湿地保护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解读湿地保护决定,展示湿地保护的案例。

强化实施监督。综合运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实行一年一评”“三年一查,统筹推进法规全面、准确、有效实施。比如,在汉江水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中,探索两化工作法,即法律规定清单化,组织涉汉江流域10个市38个县(市、区)梳理摸清法规实施底数;重点问题数据化,聚焦生态流量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3项数据指标,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分析,做到靶向问诊。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实地检查,亲自作执法检查报告,持续推动问题整改,增强监督权威。

督促细化配套。对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制度的,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制定。比如,结合连续3年重点督办磷石膏综合利用代表建议,先后督促省经信、住建、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设立亿元级专项资金,出台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磷石膏建材、磷石膏道路水稳层应用标准等配套制度、标准,推动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落细落实。

通过回顾总结2024年城环委立法实践,我们有以下思考和工作体会:

第一,要想提高立法质效,首先要选准立法项目

法规立项和立法其他环节是的关系。只有首先解决精准立项问题,立法后续工作才能按时序到位。立项中,需要把握三个要领:

一是明确选题来源。围绕中心工作,聚焦省委要求、政府需求、公众诉求,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衔接,严格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选项目,善于从政府立法计划中找项目,注意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政府及部门在立项提出中的重要作用。原则上从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中遴选;经济社会发展亟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立法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也可以列入。

二是强化立项论证。针对个别立项不够精准、立项放水等苗头和倾向,加强法规立项论证评估,处理好兼顾各方与突出重点,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关系,综合考虑立法时机、成熟度和现实需求,区分轻重缓急,把握立法节奏,尊重立法规律,立法数量服从立法质量,做到该立的,先立快立,不该立的,坚决不立。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协调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由其统一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常委会法工委遴选。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题会议,重点就年度立法审议项目、调研项目,与政府相关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相关委员会研究协商,提出立项意见建议。年度立法计划稿经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常委会法工委要督促政府法制部门将拟纳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报告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要求、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以及部门立法建议书,将作为常委会法工委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要想提高立法质效,必须加强立法协调

立法需要协调各方、调和鼎鼐,平衡各方需求,在重要分歧和重大利益上砍一刀,推动形成立法合力,减少贯彻实施阻力。

一是加强立法决策协调。要在省委领导下,做实落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法规项目双组长制等立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组长指导推进作用,共同研究解决立法工作难题,推动达成重要共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重大立法争议事项提请党委研究决策。重要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报告党委,经党委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二是加强立法程序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落实内统外联,加强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定期沟通,协同提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建议,会商解决上会时间、提请审议等问题,从工作程序上确保政府立法议案如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三是加强立法内容协调。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如涉及管理体制、部门职能、机构设置、财政经费保障、重大利益调整等事项,或者部门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争议较大的事项,相关委员会要注重提前牵头与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第三,要想提高立法质效,必须强化人大主导

注重立法全过程、各环节主导,在法规项目实施中着重在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主动参与起草。对于年度审议项目,相关委员会要主动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进度,指导起草责任单位做实起草工作。对于一些涉及面广、难以协调的重要法规,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的法规可协调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探索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学术团体、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健全完善集中修改机制,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二是强化法规审议。相关委员会要关口前移,全程跟进,加强调研论证,重点对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审议意见。健全法制委统一审议机制,落实相关专(工)委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拓展统一审议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法工委扎实做好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修改完善等基础性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履行审议职能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加大立法监督。重点加强对政府发挥立法依托作用的监督,推动压紧压实部门责任,强化进度管理,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督促政府法制部门反馈人大年度审议项目是否纳入政府立法优先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否签批,政府常务会议是否研究通过等动向。督促政府部门及时反馈审议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包括政府是否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起草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出席指导、起草责任部门是否形成起草工作方案等,确保稳起步。督促政府依法提请审议,对不能按时提交政府法规议案、不能完成年度立法任务的,督促政府及有关方面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作者系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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