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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行权推进“五个湖北”建设
2013年第9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李春明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省工作大局中大有作为

  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人大工作座谈会以来,特别是换届以来,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各市县党委都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文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在各级党委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省人大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成效显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可以说,人大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

  第三,人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地制定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审议意见办理、人事任免办法、代表履职考核等制度,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得到较好落实,人大组织领导体制更加顺畅,绝大多数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了单设。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地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实了工作力量。人大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为提升人大工作质效夯实了基础。 

  今年,是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省十次党代会、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张德江委员长关于人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有作为、在全国人大系统中有地位”这一工作目标,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

  一是人大立法工作有效推进。今年5月,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并原则同意省十二届人大立法工作规划,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委又予以转发。617日,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年和本届五年的立法工作。抓住编制五年立法工作规划这个契机,按照急需先立、成熟优先、立改废并举的原则遴选立法项目,确定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52件。同时,今年我们开始探索法规起草、法规调研论证、立法前评估、“两审三通过”表决法规等新机制,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二是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进行了新探索。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了40名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了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举办了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培训班,对省、市、县三级专门从事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300余名学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制定了有关文件,建立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财政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将开展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专题调研。这些工作,为人大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提供了智力支持、人才保障和制度保障。

  三是人事任免工作有新的进展。在省委直接领导下,加强了与省委组织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拟任人员任职资格、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工作环节。既保障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了解,又增强了拟任人员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了省委人事安排意图的顺利实现。

  四是人大代表工作有新的突破。今年4月,举办了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班,共有676名代表参加了培训,占代表总数的92.5%,参训率创历史新高。这为新一届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奠定了基础,受到代表们的一致好评。今年6月,又组织召开了全省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研究探讨如何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从而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

  五是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继续推进。今年,我们在法定的主任会议之外,增加一个主任办公会议。还制定了服务保障常委会、专(工)委组成人员履职制度、严肃会议纪律制度,正在研究制定常委会会议工作流程等制度,使人大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围绕“五个湖北”建设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省第十次党代会描绘了建设“五个湖北”的宏伟蓝图,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湖北实践。省委、省政府近期制定了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五个湖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拟于7月底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关于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决定。

  第一,充分发挥人大在“五个湖北”建设中的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湖北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资源具有有限性,必须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突出立法重点,体现湖北特色。要围绕“五个湖北”建设,抓紧制定和修改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法规。

  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这次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完整提出了“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即充分发挥党委在立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人民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智囊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选项、法规起草、立法调研、法规审议等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扩大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立法触及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多,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强烈。要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法规草案网上公布、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使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夯实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第二,充分发挥人大在“五个湖北”建设中的监督促进作用。人大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要围绕中心,选好题目,把握力度,把监督和支持、促进结合起来,确保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着力推动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省委的中心工作和侧重点,就是人大的中心工作和侧重点。全省各级人大要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总目标总任务,把督促重大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元多层次战略”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推进“两圈一带”发展战略、“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实施,推进“一红一绿”两个试验区、荆州“壮腰工程”等工作平台建设,奋力打造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

  大力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连着民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六民”要旨的要求,加强对民生工作的监督,着力推动解决“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更具实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推动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切和期待。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坚持主任会议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抓好涉法涉诉信访件的转办和督办,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充分发挥人大在“五个湖北”建设中的科学决策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认真探索实践,着眼于本地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适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把党委的决策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意志,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为“五个湖北”建设共同奋斗。

       第四,充分发挥人大在“五个湖北”建设中的依法选任干部作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为“五个湖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统一,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任为政权机关组成人员,保证我省地方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要通过人事任免工作,增强选任干部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推动湖北的发展。

  第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五个湖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五个湖北”,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发展的“大合唱”。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服务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形成齐心协力促跨越的强大合力。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熟悉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我们要紧紧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和战略部署,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认真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促进的作用。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是通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来实现的。要做好议案处理和建议督办工作,采取重点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使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成为推动“五个湖北”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强劲动力。要坚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切实帮助“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示范带头的作用。人大代表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发挥好人大代表资源丰富的作用,让代表当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发展致富的带头人,必将有力地促进“五个湖北”建设。今年将充分利用这一独特优势,积极搭建发挥代表作用平台,继续组织开展“企业界人大代表楚天行”活动,充分发挥我省企业界人大代表的资源优势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企业到全省各地投资兴业。

  三、积极创造条件研究解决影响人大工作的共性问题

4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征求了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也交流了好的做法经验,还从全省人大工作的高度,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立法工作。有的同志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少数民族地区单行条例时,应当充分考虑、重视民族特色和自治地方特殊性。省人大常委会一贯重视、支持恩施自治州、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的立法工作。在批准单行条例时,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都及时予以批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少数民族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民族地方立法的民族性、特殊性和针对性,为武陵山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于监督工作。有些同志提出,人大监督工作应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增强实效。省人大常委会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关系,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指导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这几年,通过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和“湖北环保世纪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等活动,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联系机制,工作合力得到明显提升。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些好的做法,认真总结,不断创新。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要充分听取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的有关项目纳入各自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做到上下级人大监督工作联动、步调一致,形成监督合力。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些同志提出,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十几年了,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既有一个立法完善问题,也有一个实践探索问题,将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意见。

  关于人大代表工作。有的同志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各市州人大设立省人大代表联络处。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的实践看,无论是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还是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都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得到了代表们的充分肯定。省人大代表的组织联络工作,主要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选举单位实施。因此,在选举单位设立省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既是代表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措施。在全国人大开展调研论证的同时,我们考虑,省人大也将就省人大在各选举单位设立省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在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等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省委提出建议报告。

  关于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有些同志建议,要规范市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解决专工委“一委一人”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作用,解决好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配备和职级待遇问题以及乡镇人大的印章、挂牌等问题;要就优化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出台文件。下一步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建议省委适时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争取省委支持,力求统筹协调解决。

  注:本文系作者2013711日在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标题为编者所加,有所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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