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2021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早在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时,就首次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民主”的重要概念:“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为新时代发展人民民主、探索中国式民主指明了方向。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组织法的决定,其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由此“全过程民主”写入了国家法律。
如今,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实践新机制和中国式民主的新政治文明形态,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彰显了中国式民主的制度优越性。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