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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奏响人民民主最强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湖北实践若干标志性事件回顾
2024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本刊编辑部 图/本刊资料
1954年8月9日,湖北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在武昌彭刘杨路湖北大礼堂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正式建立,掀开了荆楚人民当家作主和地方政权建设崭新一页。历史的长河,70年只是短暂一瞬。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5周年的光辉历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例浩如烟海。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正是有了这些林林总总的“第一次”,湖北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总是让人心潮激荡。历史昭示未来,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进一步坚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自信,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将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1954年8月,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主席刘子厚所作《关于1953年的工作总结和1954年的工作任务的报告》,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点评: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决策重大事项和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形式。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了解政府工作,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使任命权】1980年1月1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单一介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依法行使任命权。 点评: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
【决定重大事项】1980年4月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省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部署的决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决定本省重大事项。 点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积极探索,行使好决定权,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出台地方性法规】1980年9月2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从此拉开了我省立法工作大幕。 1989年4月27日,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 点评: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推进依法治省的首要任务。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为湖北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1981年11月2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罢免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依法行使罢免代表职务权力。 点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折射出我国代表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
【开展执法检查】1984年9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赴全省各地,对森林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执法检查。 2019年6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5个执法检查小组检查情况汇报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中科院水生所关于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评估报告。此次引入第三方评估助力执法检查,在我省尚属第一次。 点评: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是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执法检查,推动一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提出质询案】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就邮政资费乱涨价和葛店化工区污染问题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这是省人大代表首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案。 点评:质询权是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是提高人大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大法宝,对人大质询权的实践与探索,对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1992年11月,中共湖北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2017年9月20日,省委召开全省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这在我省人大史上都是第一次。 点评:省委专门召开人大工作会议,支持和保证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行权,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全省人大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也突出强调了人大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基层国家政权体制,夯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1998年7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在《湖北日报》上全文公布《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点评:立法吸纳民意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而且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之一。开门立法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对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工作评议】2001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省教育厅进行了工作评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工作评议。 点评:开展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是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的有益创新和探索,对于增强被评议部门的法治观念和公仆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大有裨益。
【征集立法规划项目】2003年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新闻媒体发出公告,首次公开征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2013年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4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论证评估会,请专家当“考官”、厅局负责人当“考生”,对厅局上报的立法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询问,并当场投票选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点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201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等多项立法新举措首次提出,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
【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2003年8月13日召开的中共湖北省委八届三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了书面工作报告,这在湖北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尚属首次。 点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这是湖北省委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省人大常委会自觉接受省委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益实践。
【立法听证】2003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举行立法听证。社会各方面的陈述人就争论最激烈的“政府是否应该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反映最强烈的“格式合同如何监督”等问题,展开激辩。 2016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基层听证和网上听证同步方式,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 201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举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方立法听证会。 点评:一件法规是如何出台的,其间包含着怎样的艰辛和曲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多少有些神秘和模糊。立法听证为公众搭起一个表达与倾听的平台,使看似“神秘”的立法程序变得清晰和透明。新机制突破了传统单一听证会形式,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听证、表达意见的渠道,拉近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吸引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和参与,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更加透明,提高了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法规草案单项表决】2006年5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由于法律没有“暂扣物品”这一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会议在对条例建议表决稿表决之前,先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有关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 点评:对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立法细节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改进,不仅实现了立法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实现了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2007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20位公民旁听了会议。闭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旁听公民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点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途径,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有益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开展立法质量评估】2007年5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立法质量评估,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首次立法后评估。 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实行立法中评估制度,每件法规表决之前,由第三方对法规出台时机、社会效果、条款规定、制度廉洁性等进行评估,避免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 点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质量评估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可以增加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了解,有利于及时修法,与时俱进提高立法质量。就立法事项专门委托第三方团队进行评估论证,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地方立法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机制,借助高端智库,扩大立法参与,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
【开展专题询问】2010年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点评:询问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推动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法定有效形式,专题询问的发展和完善,迈出了保障公众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一步。如何进一步使专题询问有声有色、更具实效,是各级人大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实行立法“两审三通过”】2013年3月起,为便于在“两审”之后有足够时间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坚持“两审制”的基础上,实行“两审三通过”,重要法规草案一般经两次审议后,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点评:立法“两审三通过”就是要在审议表决环节“挖潜”,打磨“精品”,突出务实管用,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探索创新。
【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 2013年6月17日,首次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共同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 点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旨在新的起点上谋划我省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谱写湖北立法工作新篇章,意义重大而深远。
【听取和审议省“两院”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点评:“两院”工作事关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事关“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增加一次半年工作的监督事项,是我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经常化的试水,可以有效解决监督周期长、效果弱的问题,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黄石等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地方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地方对立法权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地方立法权的“有限开闸”,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对“人大立法权”这一制度性权利的具体化、实际的实施更有积极的意义。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2016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组织通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后,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宪法宣誓。早在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进行法律知识考试。2009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 点评: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在我国,一切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由宪法具体表现出来的。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宪法宣誓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2016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2017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3名省人大代表约见省政府金融办及6家金融机构负责人。 点评: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国家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协同立法】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次省际协同立法。2023年12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荆州市、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2024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四市联动制定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实现“一河共治”。 点评:区域协同立法是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明确赋予“区域协同立法”法律地位和效力,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规定。区域协同立法重在机制创新,要突出立法特色,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由松散日益走向紧密,由相互征求意见、在法规中设条款或专章明确协同事项,逐步发展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同时实施相同文本的地方性法规。
【开展代表行动】 2017年春末夏初,省人大常委会“聚力脱贫攻坚·代表行动”工作部署暨现场推进会在丹江口市召开。此后,聚焦“疫情防控、疫后重振”、优化营商环境、“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聚力共同缔造等主题开展代表行动,代表行动成为湖北人大工作响亮的品牌。 点评: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代表行动是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力抓手,是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的有效途径,是提升代表履职实效、推动新时代湖北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代表行动把党委所重、政府所急、法律所赋、代表所能、群众所盼的问题及时呈现出来,内化为代表服务联系群众的动力和激情,外化为代表为党政分忧解难的方向和路径,固化为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的机制和载体,实化为代表发挥作用的平台和阵地。
【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座谈。 点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与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座谈,是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愿望和呼声的一个重要途径,更是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创新之举,对于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深入开展,更好担负新时代职责使命意义重大。
【加强代表家站建设】 202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制度形式建好管好用好家站点,进一步优化布局、完善机制、提升功能、依法运行,服务保障代表履职,畅通代表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点评:各级人大代表都要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统一意志。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立法联系点是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是密切联系群众、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载体。加强代表家站点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省人大常委会把家站点建设作为推进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推示范、以示范创特色”,建设好运行好家站点,小阵地释放大能量,成为密切联系群众、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大舞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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