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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人大协商 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3年第12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师永学

    人大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渠道,是协商民主机制在人大制度框架、人大具体工作中的嵌入和应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载体、实现路径的认识,创造性提出了人大协商的重要理念、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人大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积极推进人大协商,提供了理论依据,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深刻认识人大协商的重要意义

    人大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居于关键位置,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是主要民主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推动人大协商,对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推进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大协商的过程是更加广泛、多元、日常化地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选举投票的权利及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更加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实现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统一,更好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协商,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实质性的立法、监督、决定、选举任免等活动中,使各方意见得以表达、共识得以形成、理性得以彰显,有利于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寻求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有利于始终保持人大工作的生机与活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拥有成熟的网络架构和联络机制,具备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有机融合,保障广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表达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条件。开展人大协商,有利于建好、用好这些平台载体,充分发挥人大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


二、准确把握人大协商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动实现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人大协商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人大层面:一方面,代表构成更加广泛。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要酝酿讨论,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经过了充分协商;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6.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分别有36名、12名、13名全国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协商机制更加完善、平台载体更加多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常委会初次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立立法前、立法后评估制度以及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确保重要法律草案的制定修改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在湖北、上海等市、县、街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直通车”。建立代表参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机制,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地方人大层面,各地相继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论证评估、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专家顾问等制度。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鼓励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问、甚至参与相关工作的满意度测评。一些地方在审查批准预算、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采取恳谈、评议等协商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完善议案建议办理制度,普遍建立“双联系”制度,代表“家站”等工作平台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一些地方还延伸到社区、行政村。总的来看,人大协商已经成为各级人大依法履职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客观分析,人大协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同志对人大协商的性质、定位、作用认识不足,想当然认为协商民主主要是政协的事情、民主党派的事情,没有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没有认识到人大制度既要体现选举民主、也要加强协商民主。二是参与主体、协商内容不够广泛。普通民众参与民主协商还不够。在协商内容上,参与的领域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三是协商效果需加强。除立法协商外,在人大其他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协商深度不够、互动不足、协商不充分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人大协商的建议

    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协商行为。着力构建人大协商的制度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大协商,从协商对象和议题范围、协商内容和程序、协商的平等性和公开性、协商反馈落实等多方面健全完善制度规范,真正解决好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参与者的选择、协商信息的公开、协商意见的处理、协商成果的运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等规则,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切实减少协商的随意性。

    完善载体平台,畅通协商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渠道,通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重要会议、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为更多群体参与人大协商创设平台和机会。加强人大协商阵地建设,推进代表“家站”、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高度重视网络、新媒体等新型民意表达渠道,利用数字赋能实现人大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扩大公众对人大各项工作的有序参与。重视在专项工作评议、质询、专题询问等人大工作中开展辩论和协商,弥补简单表决与简单多数原则造成的理性不足等问题。通过完善人大协商的平台载体,把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实、生动、具体地体现在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决策、执行、监督落实等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发挥各方作用,凝聚协商合力。一是重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的有效衔接,注意吸收采纳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有效意见,促进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有机融合、良性互动。二是更好发挥代表作用。除了在代表的构成上继续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外,应注重发挥好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优势,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及时通过人大代表这一渠道进行反映、吸收和采纳。健全联系代表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双联系”的形式内容时间等要求。要为代表列席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人大工作提供更多机会。加强对代表开展本职工作和依法履职的支持力度,让代表有更多机会“抛头露面”,增进人民群众对根本政治制度的认同,更好凝聚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三是发挥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协商功能,以专门委员会协商的充分性促进常委会投票表决的科学性。同时,进一步发挥相关专业人士在专门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把专门委员会打造成汇聚民意民智、有较大影响、发挥较大作用的人大协商阵地。四是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社会组织了解一线情况,又相对熟悉政策要求,是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可以依托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探索借助社会组织力量开展人大工作的有效方式。例如,邀请社会组织参与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委托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客观独立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评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更加广泛听取社会组织意见,必要时邀请与议题相关的社会组织列席会议等。

    深化协商实践,提升协商质效。要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人大依法履职的全过程,不断拓宽人大协商的广度、深度。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调研,多环节、全过程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应将其进行提炼总结,不断完善、形成制度,使立法过程成为开展协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典范。在监督工作中,应根据监督的议题和形式,视情况选择座谈、会议、视察调研、线上线下问卷调查等方式征集民意、汇集民智,让更大范围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有效。在重大事项决定中,应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根据拟决定的事项组织相关人大代表深入开展学习调研,在决策前与“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制度化开展协商,并通过适当途径听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基层群众、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民主集中过程中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在选举任免中,完善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任前公示制度,增强选举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中,要在做好对接、精准交办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考核督办,促进相关单位部门与代表充分沟通协商,高质量办理议案建议,增强办理实效,提高满意度。


四、开展人大协商应避免的几种倾向

    简单照搬政协协商做法的倾向。人大与政协组织性质的差异,决定了人大协商和政协协商的根本不同。因此,在推进人大协商的问题上,不能够将政协协商的做法简单照搬,而应该考虑人大自身的特点,做好人大协商的制度设计和具体部署。

    脱离人大制度框架的倾向。人大协商是人大法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强调的是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共促融合,强调的是在理性协商讨论基础上形成共识,最终还需要通过票决来完成选举和决策,既不能以选举民主去否定协商民主,也不能以协商民主去取代选举民主。人大协商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框架。

    协商泛化的倾向。就是将人大协商当作一个筐,不管沾边的、不沾边的,统统都往里面装。不加选择的滥用,必然造成事无巨细的讨论、无休止的争论,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作出的决定,变得议而不决,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必须着眼大局、审时度势,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作者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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