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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烟草专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促进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解读
2023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沈利轩

    烟草产业是我省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和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农民增收致富、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完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于19961122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13年、2016年和2021年进行了3次修订,对烟草专卖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具体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烟草专卖市场监督管理中面临的新问题,促进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实施办法》修订的立法宗旨

    《实施办法》修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聚焦解决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完善我省烟草专卖地方性法规,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推动我省烟草专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摸清我省烟草产业发展情况和烟草市场监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立法调研组先后赴省内多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烟农、卷烟零售户的意见建议,提高《实施办法》修订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民主立法,寻求立法最大民意基础。《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开展立法论证、评估,凝聚各方智慧,把实践中的好做法转化为《实施办法》修订内容。

    坚持依法立法,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在立法过程中,始终遵循不抵触原则,注重在细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上下功夫,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多次研究讨论,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以保障《实施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形成制度合力。


《实施办法》的亮点

    《实施办法》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共40条,自202411日起施行。主要亮点如下:

    完善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一是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办法》规定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二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规定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科学推行轮作制度,提升优质生态烟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统筹烟田保护与粮食安全、乡村产业振兴。三是强化烟农权益保障,明确烟草公司在固定地点公示烟叶实物标样和等级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并完善了烟农申请复核监督的规定。

    完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是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二是优化无证经营查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明确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一是细化烟叶收购监管措施,规定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收购地点公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公布等级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计量器具、烟叶实物标样等实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储存烟草制品监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三是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四是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与时俱进改进烟草专卖监管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规定,将信用管理制度写入《实施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关注烟(含电子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实施办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条款。一是规定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三是将电子烟纳入监管,明确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加强电子烟监管的关切。


《实施办法》的实施

    《实施办法》修订后,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法规实施机关贯彻落实: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一年后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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