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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解读
2023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郑黎

    9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自202312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上位法,结合湖北实际,系统总结红十字会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做法,围绕构建完备高效的红十字会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聚焦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制度设计,为我省红十字会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制定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红十字会、省司法厅共同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在立法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省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积极倾听和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和关切。同时,组织法律、实务等方面专家对《条例》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条例》反复打磨,修改完善。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在严格遵循上位法基础上,聚焦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组织定位,完善治理结构。红十字会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地位。《条例》强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对红十字会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建设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升履职能力,加强规范化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打通红十字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并补充完善监事会的职责,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提升红十字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职能作用。法定职责是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以“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和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为主要内容的“三救”“三献”工作,以及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传播红十字知识和文化、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等,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活动。《条例》同时规定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职责,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博爱家园等平台的作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总结实践做法,强化应急救援。参与救援救灾工作是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条例》全面总结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参与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等实践,及时上升为制度规定,设“应急与救援”专章,规定红十字会在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工作职责:一是明确省红十字会建立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建设备灾救灾设施,储备救灾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二是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指挥下,参与紧急救援活动,配合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等关爱活动;向社会发布急需物资目录,依法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制度,提供红十字会人员、捐赠物资和交通工具通行方面的便利条件和优待政策,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同时结合实践,规定鼓励和支持专业化社会力量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以及捐赠资金的管理等工作。

    加强财产监管,强化公开透明。公信力是红十字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方位监督的财产监管制度,提升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进一步规范募捐行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明确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取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规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二是规范捐赠财产的处分和使用,“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及时高效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从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三是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捐赠财产管理制度,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是细化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明确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财产收支信息等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更好保障捐赠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是完善政府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明确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职责,明确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针对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

    加大支持保障,凝聚发展合力。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长期、艰巨、光荣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形成促进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条例》规定社会各界应当为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必要保障:一是明确政府将红十字会所需工作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对红十字会依法兴办的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扶持。二是从加强工作统筹等方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红十字会“三救”“三献”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青少年等工作,纳入相应的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列入防灾减灾规划、纳入政府民生项目、纳入志愿服务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等,一并谋划、一体推进。三是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给予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服务等激励、优待政策,以支持和弘扬这种救死扶伤的善行义举。同时规定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四是加大对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新闻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以及车站、机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支持开展红十字公益宣传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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