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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百姓吃得放心
2013年第8期 —— 本期焦点 作者:丁爱萍 胡东梅

        617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即将启动之际,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厅领导,就开展活动的主题,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出席会议,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田喜、秘书长夏雄彪,省农业厅厅长戴贵洲、副厅长王敦胜出席会议并回答提问,新华社湖北分社、人民日报湖北记者站及湖北日报等15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王亚平首先简要介绍了此次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情况,并请记者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问题提问。“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已经开展了2年,请问对此项活动有什么评价?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什么?”湖北日报记者抢得先机,率先提问。

    刘田喜就此问题作详细回答,省人大常委会从2011年开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2011年、2012年农业部对湖北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合格率均居全国第一;未发生有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成功打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批品牌产品,如神丹牌鸡蛋,其质量标准就是全国的标准,以潜江为代表的龙虾,在市场有口皆碑,还有高山蔬菜……今年活动的主题是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确定的,提出健全基层食品安全体系,加大监管机构的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因此,今年荆楚行活动主题是加强基层基础,把基础做实,全国提升基层工作。为什么要加强基层基础?这是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在基层,基层基础最重要,基层基础最关键,而现实基层基础又显得很薄弱,一是少数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重产业发展、轻农产品质量安全,其结果终将影响到产业的发展,河北的三聚氰胺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硬件投入不足,质量安全检测没有科技含量,仅凭人的视觉和嗅觉是难以判断利用高科技制造的不安全食品。三是要健全从省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刘田喜的话音刚落,湖北广电总台电视新闻中心记者就迫不及待站起来举手提问:“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请问为了继续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较高合格率水平,今年农业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戴贵洲主动回答这个问题,他首先对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关注表示由衷的感谢。他介绍,农业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两节”期间监管工作。去年12月,农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开展监测和检查活动,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工作中,加大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和水产品检测频次,全省共抽检农产品样品2万多个,合格率达98%,切实做到了有问题早监测、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保证了节日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二是扎实开展省级监测预警。今年3月,派出5个工作组到17个市州林区开展一季度省级例行监测工作,共抽检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样品867个,全部进行定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责成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进行溯源查处;三是强化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农业厅牵头召开了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多个检查组赴各地检查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情况。321日,农业部、省政府在黄冈市黄州区举办了“农业部第九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暨湖北省送法送政策送科技下乡进村宣传周启动仪式”,100多名专家现场指导,接受咨询;四是开展不定期监督抽查工作。针对一季度省级例行监测发现的问题,4月至5月,农业厅派出3个工作组开展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品种,对问题农产品依法进行了严肃查处。同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重点隐患品种的监管,加大定量监测的频次和数量,对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严肃查处就地销毁;五是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农业部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瘦肉精”专项整治、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六项专项整治工作,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成果;六是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定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创质量品牌。上半年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74个,新认证“三品一标”企业92家,标志品牌186个。同时加强“三品一标”监管,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共检查超市、农贸市场、零售商等507家,对问题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向农业部报告。

   “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如何?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会有哪些举措?”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提出的问题尖锐而实在,直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核心实质。

    戴贵洲略作思考,继续回答记者的提问。他说,当前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可概括为:安全水平较高,安全基础欠牢。近年来,不断加强责任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安全水平实现了跨越式提升,监测合格率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扭转了2009年排名末尾的被动局面,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两度致信省政府领导表示肯定和感谢。今年4月,农业部通报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季度例行监测情况,我省农产品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9.3%,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必须正视和关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的问题。一是由于一些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不严格,少数外地输鄂销售的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较低,形势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缺人、缺钱、缺手段,监管能力较弱;三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比较分散,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措施实施难度大,少数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道德意识淡薄。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层次潜在性隐患问题仍然较多,稳定当前较高合格率水平的基础不够牢固,应引起高度重视。农业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对所需检测设备配齐,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监管力度,确保万无一失。

    众所周知,实行严格的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是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湖北画报记者的提问道出在场记者的共同心声。“我们注意到,这两年农业部门在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请问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包含哪些内容?怎样推进实施工作?”

    戴贵洲笑着说,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还是由我代表农业部门向公众负责交底给定心丸。现场气氛霎时活跃起来,有记者忍俊不禁笑出声。“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是指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规范化管理,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农产品准许运销出产地(农场、基地、成品库)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按照‘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有产品包装、有产品标识’的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可以有效杜绝不合格农产品销出产地,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道坚固防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自2012101日起,农业‘三品’生产企业和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指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它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自201351日起,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四有’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会场一片记录敲击键盘声,大家感到意犹未尽。由于时间关系,主持人请记者提最后一个问题。经济日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当仁不让把握最后提问机会,语如连珠炮。“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问该司法解释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什么要求?如何贯彻落实?”

    戴贵洲不假思索回答记者的提问,他说,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央已明确提出将“严惩重处”作为治理常态。今年5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利器。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入罪门槛。食用农产品在生产、销售、贮运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致使农产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就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法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运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就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死刑。另一个变化是明确了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以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处罚。同时,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监管环节,严肃查办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更加重大。我们要以此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一是组织农业部门认真学习,近期举办市、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专题培训班;二是广泛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震慑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给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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