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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履职尽责助力先行区建设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法规报告综述
2023年第8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本刊记者 楚仁 图/刘浪

    725日至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武昌召开。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会议对4部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对2部法规进行了二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上半年工作及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会议强调,修改我省立法条例意义重大,要与新修正的立法法结合起来,加大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力度。立法中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功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统筹立改废释,注重“小快灵”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当前,要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实施好年度立法计划,用法治的力量助力先行区建设。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执行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不断提升计划预算执行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法院、省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完成好年度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


贯彻落实新立法法 再修“管法之法”  

    我省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5年作了修改,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次修改既是总结我省多年立法经验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立法法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为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条例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采取修改决定形式,总结近些年的立法经验和做法,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将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成功探索在条例中确定下来,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注重与我省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专委会工作条例、代表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立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的修改,将其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今年3月初,成立高规格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法工委成立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在开展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建议,并在湖北人大网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等开展立法中评估。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共85条,亮点纷呈。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为良法善治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三行五前”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工作合力;探索区域、流域协同立法,推动“四化”同步发展;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机制,增强法规立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优化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凝聚立法共识;明确立法智库建设,探索“立法智库+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指导,提升全省立法整体效能;强化法律法规实施,确保法规落准落地;强化立法宣传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和法规规章清理制度;打造立法专业人才队伍。


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和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提请二审

    今年5月底,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本次会议进行二审。

    在烟叶的种植和收购上,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二审稿规定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适宜种植烟叶的地区在技术和资金上予以扶持,并增加鼓励开展烟叶种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内容。在管理监督上,增加了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等部门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过程中应统筹好烟草经营、流通、生产、监管、减害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内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有的委员建议,对烟草制品的线上销售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设置售烟网点范围,根据现实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二审稿在组织和职责上,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在应急救援上,二审稿设“应急与救援”专章,规定红十字会在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等内容。在财产与监管上,细化公开募捐相关规定。此外,二审稿还对支持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等进行进一步规范。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审稿对严格财务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度。有的委员建议,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士和专业化力量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捐赠物资接收、分发、装卸、仓储和运输等工作;在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应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听从指挥、确保安全。


四部法规草案提请一审

    会议对《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

    时隔14年,再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我省科技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现行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草案共1178条,在原有854条基础上,对法规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三章,将“企业技术进步”章名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注重将我省科技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草案注重加强基础研究部署,要求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草案突出科技支撑引领产业发展,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高度重视和积极谋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科技研究水平,应进一步明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措施。建议加强产学研对接,加快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科技成果在湖北的转化;要更加重视民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等等。

    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依法守护荆楚安澜。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共743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是落实省委流域综合治理与统筹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运用法治手段推进我省水利工程管理高质量发展,守护水安全底线的具体举措。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助推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具体举措。有的委员建议,在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为科学监控预警和防汛排涝抗旱提供技术支撑;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到建设安全运行管理章节中,便于公众和社会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等等。

    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草案对于绿色建筑规划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于绿色建筑底线控制与星级要求,草案明确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推行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绿色建筑的安全评估和鉴定。有的委员建议,要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评价综合效益;要加强内外保温层等技术科研攻关,完善技术标准,提高使用体验,让百姓想用、爱用、主动用。

    实施工会法办法于1993年制定施行,2003年第一次修订,2022年根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此次修订草案共6章,分为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及附则。修订草案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细化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明确工会推进劳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在工会组织建设上,修订草案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同时明确应当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等。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工会领域的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工会领域的具体体现,推动工会依法治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很有必要。建议进一步明确基层工会在社区共同缔造中的作用;新就业形态的企业很多,有必要组建工会,解决平台企业劳动者社保、合同的纠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23年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22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省法院、省检察院2023年上半年工作及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批准了2022年省级财政决算。

    审议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报告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做好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要深入实施强县工程,加快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牢牢把握促进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任务,深入推进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认真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建设先行区提供基础支撑。

    2022年省级财政决算显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计均为7221.2亿元,为调整预算(简称“预算”)的102.1%。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总计均为2413.2亿元,为预算的98.1%。截至2022年底,我省政府债务余额为13900.1亿元,为限额14525.3亿元的95.7%。其中:一般债务余额5359.2亿元,专项债务余额8540.9亿元。

    省法院关于2023年上半年工作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省法院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建设;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核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致力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综合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办好司法为民实事……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1071件,9件案件获评全国环境司法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关于2023年上半年工作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省检察院统筹政治和业务、发展和安全、司法和民生、办案和监督、严管和厚爱,部署开展“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检察工作,深化开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同时,坚持精准施策,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报告客观反映了“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先行区建设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正司法,建议持续创新制度机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是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艳玲同列席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座谈交流,听取关于我省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意见建议。在听取人大代表交流发言后,王艳玲表示,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结合参加代表行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民意,集思广益提出高质量立法意见建议。要结合参与立法工作的亲身经历,配合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讲好立法故事,推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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