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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方法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13年第7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王晓东

    近几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省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重要战略支点,致力于解决制约湖北发展的制度性问题,注重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注重服务发展方式转变,注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较好地完成了政府立法工作任务,为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共审查修订立法项目14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65件、省政府规章83件;全面清理从1949101日至201051日,60年间有效的约15万件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法治湖北的任务。政府立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湖北的重要环节。做好新形势下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具体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心。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工作要求。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五年(20132017年)立法工作规划与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均已出台。我们要顺应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转变立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具体来讲,要做到“三个三”:

  (一)调整立法思路,推进“三个转变”

  一是在重点立法领域,由经济领域为主向“五位一体”的立法体系转变。“五位一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在继续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关系民生和社会领域的立法,将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建设文化强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有计划地完成《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为推进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在立法内容上,由侧重行政管理向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创新社会管理转变。进一步淡化立法的赋权和行政管理色彩,强化立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组织的行为,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要加快完成《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加快修订《湖北省人民调解办法》等立法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完善、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创造更安全、更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是在立法方式上,由单一部门起草为主向联合起草、独立起草转变。目前,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起草,即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容易滋生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法制化。要积极探索起草方式的多样化,确保起草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各方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草案,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对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立法项目草案,也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成立专班进行起草。

  (二)服务立法实践,把握“三个立足”

  一是立足于解决湖北发展的实际问题,以需立法。发展不够是当前湖北最大的实际。立法要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政府立法要符合实际,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现象。要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勇于制度创新。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进行超前的自主性立法;对上位法已有立法的事项,进行具体的实施性立法,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二是立足于增强立法的有效性,以用立法。突出实施、实用、实效,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充分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手段,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使立法更加适应实际需要。立法要精要管用,坚持走精细化的立法路径,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立足于有序推进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兼顾。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科学制定每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科学选择、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计划的制定要注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学者论证、沟通协调行政部门等各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把握重点,分步实施,根据项目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成熟度,合理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需要充分调研论证、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待条件具备后再列入计划。

  (三)完善立法程序,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民主立法。努力使立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愿。探索多元化的民主立法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更加注重发挥法学专家和立法相关领域专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坚持“开门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

  二是强化依法立法。坚持在省委领导下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省委对立法规划与计划、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的审定。充分尊重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政府立法职责。

  三是强化立法监督。继续完善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工作,对立法项目中各项制度设计与程序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作出科学评价。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立、改、废”的要求予以修改,废旧立新,或者进行细化解释。今后对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政府规章,需做重大修改的政府规章,以及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较多的政府规章,都应当组织立法后评估。

  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

  政府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性、综合性、专业性、时效性强。迫切需要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务实创新,行动上协调配合,努力把立法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做到位。要结合湖北实际,着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重点是“四个加强”:

  一是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工作配合。近几年来,省政府平均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2件左右,今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也有10件。为顺利完成地方立法任务,要进一步做好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衔接配合工作,做到无缝对接。关键要抓好“四个环节”:在立法计划编制环节,省法制办要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各专委和法规工作机构沟通联系,研究拟定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的尽早启动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的优先考虑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法规草案起草环节,要主动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和法规工作机构提前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主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政府研究和提请审议环节,要按照立法进度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相关法规草案,并确保按既定日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起草单位、省法制办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法规草案审议工作,配合做好立法项目调研、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

  二是加强立法责任体系建设。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立法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法制办要负责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立法起草工作的督办。在立法项目征求意见、调研和协调等工作中,省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立法履责情况考核。要把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参与立法相关工作的情况,作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对不负责任、影响立法任务完成的,要通报批评。

  四是加强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立法工作,人才队伍是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制机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府法制干部队伍。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我们要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拓创新,务实进取,努力完成政府立法工作各项任务,为加快建设法治湖北,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本文系作者2013617日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标题为编者所加,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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