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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是懒政的挡箭牌
2013年第1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彭波

    91日起,《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在便器外便溺,由主管部门处罚款100元。这一被戏称为“尿歪罚款”的条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地方法规规定要罚,执法单位却表态不罚,严肃的法条在某些部门眼里似乎变成了商家的海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然而,执法部门的无奈也的确可以理解。面对这样一个法条,该如何取证、如何执法?

  公厕里的确存在“尿歪”的不文明行为,政府也应该对这一不文明现象进行规范引导。但问题是,有关部门不去寻求更实在有效的管理办法,而是一味诉诸于具有强制力的法规,最终使严肃的法规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一纸空文,甚至沦为公众笑柄。这种行为看起来是对法律的尊重,是“依法行政”的表现,但骨子里是对法律的误解,是懒政思维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类似这样无法落地的法律法规屡见不鲜:某地规定公厕里的苍蝇不能超过3只;还有53年来始终无法成为现实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我们丝毫不怀疑立法者的良好初衷,但有理由充分怀疑这种“纸上立法”背后的逻辑思维:当遇到管理难题时,思考有效的管理方式费时费力,不如直接用法律“禁止”。然而,当立法者试图将社会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时,法律的权威不但不能得到加强,反而会因为诸多无法落地的“空头支票”而大幅削弱。法律的尊严必然在一次又一次的空耗中荡然无存。

  从加强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说,加强立法无疑是一种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立的法律越多,法治程度就越高。立法资源是有限的,当教育、医疗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还需要法律细化明确时,却将宝贵的立法资源浪费在“尿歪”上,这反映出当地立法者的立法理念出现了偏差。法律不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也不是管制公民的工具,更不是政府懒政思维的挡箭牌。立法需要对社会现实的熟知,这不是靠坐在办公室里看文件、听汇报就能发现的。只有更多地深入社会之中,法律才能更多地靠近现实生活。

  “合乎理想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义务作为其本位”,社会主义法治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立法者理应树立“以公众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在立法工作中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在调节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上科学合理,才能保证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可,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据《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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