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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回顾
2022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陈超 图/柳岸 楚丁

    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我们迎来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发出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号令。这一年,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这在党的历史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都是第一次。

    一年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履行立法职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升立法质效,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一年来,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12件,打包修改23件、废止4件,批准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20件。 

 

突出立法重点,为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供给

    一年来,常委会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突出立法重点,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特色所有,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和转化、实施、补充、探索功能,始终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立法为改革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引领深化改革创新,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金融是经济的血脉。为落实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针,制定《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坚持精准立法理念,严格根据中央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顶层设计,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针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健全监管制度体系,扎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切实防风险、守底线、保稳定;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到促发展、增活力、强效益,为我省优化金融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中游,水资源总量尤其是过境客水量较为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长期呈现增长趋势,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两大问题并存。为贯彻省委“加快建设美丽湖北,率先实现绿色崛起”决策部署,提升我省发展“含绿量”,制定《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把握湖北实际,妥善平衡节约用水目标与市场主体负担二者关系,坚持两端发力,一方面坚持依法用水原则,进一步强化刚性约束,细化“双控”制度、定额和计划用水制度;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综合采用价格、政策等手段,鼓励和倡导全民节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节约用水提供法规依据。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制定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保持税制平稳,合理减轻税负,将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下调至3%,达到法定最低税率,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聚焦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生育政策既关系家之幸福,也关系国之命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时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将生育与养育、教育统筹考虑,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延长产假、设立父母育儿假、明确老年人护理假,取消社会抚养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常委会加快《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进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价值取向,加强对医保基金筹集、运行、使用“全领域、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压实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医药机构服务和医保经办服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围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加强社会治理立法。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决策部署,推动共同富裕,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湖北省慈善条例》,注重增强相关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协调性,突出促进与监管并重,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和活力;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慈善制度建设,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以法治力量引领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社会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防治和应对动物疫病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及时修订《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按照“小切口”的修改思路,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聚焦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夯实基层基础支撑,明确动物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同时针对不规范养犬等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予以规制,切实保障畜牧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单位,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第一线,处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最前沿。常委会制定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明确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任务、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路径,架起直通百姓身边的司法桥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这一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湖北经验。

    ——完善人大依法履职制度保障,加强自身建设立法。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常委会及时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坚持守正创新,兼顾议事规则稳定性、实践性和有效性,充分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成果,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专门增加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规定,适应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关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回应人大工作发展的新期待新要求,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2021年是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之年,全省4940万选民参加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直接选举产生9.3万多名县乡人大代表。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决策部署,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及时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相应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优化调整代表结构,以更好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

 

丰富地方立法形式,增强立法供给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年来,常委会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树立“大立法”观,及时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做法,创新立法方式方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

    ——服务区域发展布局,推进区域协同立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服务省委确定的“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常委会积极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确保跨区域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武汉城市圈同城化、“襄十随神”和“宜荆荆恩”城市群一体化提供制度保障。组织召开协同立法联席会议、签订框架协议,出台《关于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理论研究,推动省和市州人大立法体制协同、立法机制协同、立法选题协同、立法形式协同、立法活动协同。20219月底,按照“共同研究起草、分别表决通过”的立法模式,“襄十随神”城市群率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实现了省内区域协同立法破题开篇。围绕大别山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黄冈市与河南信阳市、安徽六安市和安庆市等三省四市探索开展省际协同立法调研。

    ——组织五次集中“体检”,全面提升法规实效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长江生态保护、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行政处罚法等,组织对现行有效的212部法规先后开展5次专项法规清理。通过这五次集中“体检”,有效解决法规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协同性、实效性。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规清理,聚焦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方面问题,修改信息化条例等14件法规,废止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造一流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长江生态保护专项法规清理,修改湖泊保护条例、水路交通条例等7件法规,保障长江保护法在我省全面实施,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东流”。

 

创新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一年来,常委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其中,法规项目“双组长制”、“立法工作专班”、基层立法联系点“扩点提质”等有益经验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我省立法体制机制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

    ——完善“三行五前”立法工作组织体系,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作用。按照“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的要求,建立法规项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所有法规项目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立法领导小组对法规项目全程领导、全程推动、全面负责;重大法规项目实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共同牵头负责的“双组长制”。组建由各相关方面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实现“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三者有机结合,全程参与法规项目调研、起草、论证、修改,“一个专班干到底”。按照“五个之前”的要求,建立法规项目论证评估体系。把握立法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组织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立法质量。按照“全程纪实、节点把关、全面监督”的要求,建立法规项目责任监督机制。法规项目实行调研、起草、评估、论证、修改、审议、表决等立法全过程台账管理,精准问责追责,督促各环节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规范和要求。

    ——完善立法选项工作机制,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提前谋划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区分轻重缓急、突出急用先行,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科学立项、民主立项、依法立项。一是扩大立项征集的“广度”,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参与推荐立法项目,使立项活动更广泛、更直接地倾听人民声音、反映民众诉求。二是提升立项选题的“精度”,采取上门走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当面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听取信访、统计等部门的意见,并对代表建议、群众所提意见和法规清理、监督工作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提高立项选题的针对性。三是夯实立项论证的“深度”,所有法规项目在立项前,由提出部门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正式确定计划项目前,对计划项目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影响、实施效果等进行论证评估。

    ——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将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作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效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充分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密切联系群众优势,积极发挥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一是扩大联系点覆盖面,对联系点进行全面优化扩充,数量增加至19个,实现了市州全覆盖,提升了广泛性代表性。二是拓展联系点功能,健全完善联系点立法意见征询、立法调研协助、法规实施监督等功能,将其打造为民意反馈、民智汇聚、民主参与的综合性平台;同时,推动联系点工作从立法中向立法前和立法后两端延伸,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三是推动联系点规范建设,制定修订联系点工作规定、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推动联系点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常态化;加强对联系点建设的跟踪指导,实行“一对一”指导服务。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省人大常委会将立足新的起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具体地、全面地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依法行使立法职权,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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