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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 提高任后监督实效的有效方法
2021年第1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张尚贵 图/高胜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要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为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补齐任后监督短板,荆门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争取市委支持,从2019年起连续两年探索开展述职评议,听取审议了11个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为加强人大常委会任后监督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式。

    一、法理逻辑和现实意义

    任命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和法定权力之一。从法理上讲,“谁任命、谁监督”是题中应有之义。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任命权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未进行实质性任后监督。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任后监督的形式和必要性,在思想认识上不统一。其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究竟能否开展述职评议,主要有两种顾虑:一种认为述职评议不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法律依据不充分,开展述职评议是否合法?另一种认为对人的监督,凡涉及到人可能与党管干部原则发生冲突,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是否越权?这些如果不予厘清,就会影响人大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对此有必要从三方面统一认识。

    开展述职评议是党中央、省委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发〔201718号)明确提出“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20189月,全省加强县乡人大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强化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责任,建立健全任期述职等制度,有效加强履职监督”。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视察工作、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对其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这些表明,人大常委会加强任后监督,不仅是党中央和省委的新要求,也符合宪法精神,充分体现了“谁任命、谁负责、谁监督”的法理逻辑,表明了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加强任后监督是法定之责、天经地义,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等待观望就是缺乏担当。

开展述职评议是补齐人大常委会任后监督短板的现实需要。广义上说,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其任命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述职评议,则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向其报告任职期间贯彻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决议决定、落实任前承诺等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对其履职报告开展审议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的监督活动。可见,述职评议是任后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综合运用了调查、视察、审议、检查等各种监督手段,融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和公众监督为一体,把监督事和监督人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被评对象增强为民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被评对象的工作进行全面“体检透视”,把工作中的亮点“晒一晒”,把工作中的不足“缕一缕”,对其是否称职进行客观评价,督促被评对象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从而使公权力行使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解决“一任了之”的问题,能够有效填补任后监督的空白。

    开展述职评议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有益补充。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其任命干部的监督与党管干部原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不可相互替代。党管干部主要是由党制定干部政策,考察、考核、推荐干部或直接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进行任后监督干部,监督的对象本身就是按“党委提名、人大任命”程序产生,其指导思想、评议内容,与党委了解和考核干部的要求是一致的。述职评议的过程,既是对被评人员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也是被评人员自我认识、自我检查、自我提高的过程。同时,人大常委会评议干部的过程和形式与党委考察考核干部的范围不尽一致,党委主要是从组织上考察了解干部,而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侧重于从社会和法治层面更广泛地来了解考察干部,为党委使用干部提供必要的参考,有利于党委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把不合格干部找出来、回炉再造,使党管干部原则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二、述职评议的做法和成效

    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述职评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监督的有机统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促进工作推动发展。通过述职评议,进一步推动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民主法治意识、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督促其更好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更加高效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荆门打造江汉平原中心城市和湖北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贡献力量。

    评议的主体和内容。实践中评议的主体为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与被评对象所在部门的工作紧密相关的人大代表一起参加评议。同时,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评议调查过程中,广泛发动更多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参与,充分听取代表和公众的意见,为评议奠定坚实基础。实践中我们将评议的主要内容确定为:被评对象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办理审议意见以及代表建议的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作风及廉洁从政的情况;完成市委中心工作情况等。评议这些内容,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紧扣了法治要求,体现了服务大局所需。

    评议的方法和步骤。述职评议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制定述职评议实施方案,分四阶段进行:一是动员准备阶段。年初由常委会代工委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由各专工委室主任从任现职满两年以上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中投票推荐被评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最后的被评对象。评议方案通过后,召开动员会部署评议工作。二是调查阶段。评议工作组采取公示、走访、座谈、视察等方式,深入了解被评对象的工作情况及所在部门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同时,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评议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求对被评对象的意见建议,并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收集被评对象的意见建议;被评对象开展自查自纠;评议工作组撰写调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评议大会。三是集中评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述职评议大会,被评对象作述职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评代表对述职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四是整改阶段。各评议工作组综合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评代表发言,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分别反馈给被评对象。被评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评议后3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时,被评对象要将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公示。

    荆门市通过连续两年述职评议实践探索,积累了初步经验,取得较好成效。在评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30多场次,走访代表和群众800多人,收集反馈问题270多条,推动解决了一批热点难点问题,被评对象均被评为“满意”档次。被评对象通过接受述职评议,评出了干劲,评出了良好精神状态,评出了担当作为,人大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增强,工作作风持续改进,工作实效不断提升。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述职评议,监督工作更加深化和具体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效更加突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

    三、做好述职评议的主要体会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搞好述职评议的根本保证。只有自始至终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贯穿评议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才能确保述职评议正确的政治方向。评议前,年度评议对象的确定要向党委请示;评议中,对评议调查、问题整改、大会评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评议后,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使党委全面了解评议结果和取得的成效,为党委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和依据。

    必须力求客观公正。述职评议的生命力在于客观公正。只有确保客观公正,才能体现述职评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使被评人员心服口服。一要坚持规范评议,在分组调查和集中评议过程中,对人和事的判断要符合法律要求,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评议内容合法、组织形式合法、评议程序合法。二要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能搞成单纯评功摆好,也不能只挑毛病、不讲成绩;对人对事要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分析,既充分肯定成绩,又中肯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三要坚持群众路线。在评议每个阶段和环节,要善于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征求公众意见,整改措施问计群众,整改成效由群众评判。四要坚持公平公正,参评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和出于公心的原则,对被评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认真客观评议,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必须注重评议结果运用。加强评议结果运用是确保述职评议实效的重要保障。只有评议结果得到充分运用,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才更具权威性。评议结束后,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评代表在大会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形成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评议意见,转交被评对象进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对社会普遍关注、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持续跟踪监督。同时,及时将评议结果向党委报告,向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评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评为“不满意”的列入下年度计划继续进行评议;连续两次评为“不满意”的,提请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组织程序进行调整。

    四、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

    从实践来看,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虽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基本经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客观上制约了任后监督的实效。在今后实践中还需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和规范,不断增强述职评议的实效。

    关于述职评议对象的范围。目前述职评议对象的范围仅限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监委副主任、监委委员,“两院”副院长、审判员、检察员还未纳入述职评议范围。笔者认为,原则上凡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都要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述职评议重点应放在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并渐次推进,逐步扩大至监委副主任、监委委员以及“两院”副院长、审判员、检察员。

    关于述职评议的方式。若只开展大会述职评议,每年评议的对象只有几个,难以全覆盖。因此,在述职评议方式上还有拓展的空间,可将大会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相结合。每年重点选取6名左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委副主任、“两院”副院长进行大会述职评议;同时进行书面述职评议,每年选取20名左右的监委委员、审判员和检察员,要求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开展满意度测评,力争做到一届内述职评议全覆盖。

    关于具体评议对象的确定。实践中确定年度述职评议对象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筛选的标准还有待改进。窃以为,确定年度述职评议对象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坚持专工委主任推荐和人大代表推荐相结合,力求充分体现民意。二是兼顾常委会其他议题,尽量避免交叉重复,当年听取专项报告的部门,其负责人不宜作为当年述职评议的对象。三是评议对象任现职的年限应达到3年以上,如时间较短或刚刚履新,对干部自身述职和人大评议来说,难以做到言之有物、全面客观。

    关于大会测评的标准体系。实践中集中评议和测评时,重定性结论、缺定量分析,测评标准过于笼统,只以得票多少确定测评结果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凭主观印象简单定性评价,难免掩盖一些深层次问题。因此,应建立科学的测评标准体系,坚持定性和定量结合,将测评内容项目化,项目逐项分值化,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以得分多少来确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档次。同时,可引入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测评,将大会测评和第三方民意调查测评结合运用,力求结果客观公正。

    关于述职评议结果的运用。实践中评议结果虽向党委报告,并向组织部门通报,但评议结果运用还不充分。因此,要强化统筹衔接,一方面,在党委考察使用干部时,应提前将评议结果向党委专题汇报,同时送达组织部门,引起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重视,为其考察使用干部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党委组织部门应将人大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法定内容和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推动形成注重实绩、注重法治的用人导向。对评为“基本满意”的,要及时告诫和约谈;对评为“不满意”的,应作出组织调整。

(作者系荆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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