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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用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
2021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王玲

注:本文系王玲同志2021225日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略作删节。

    为了推动长江保护法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报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于222日作出《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召开这次座谈会,目的就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达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精神,按照省委要求,部署长江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

 

一、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用法治守护母亲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法,为长江大保护立下了总规矩、硬规矩。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上来,切实承担好贯彻实施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里程碑意义。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20161月、20184月、202011月,总书记分别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对长江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总书记深刻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总书记指示要求,从2019年正式启动立法,用1年时间完成起草,又用1年时间进行3次审议,于去年12月通过了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江、一抓到底的坚定决心,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新阶段。长江保护法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协调机制、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填补了我国流域综合立法的空白,对于依法强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永葆中华民族母亲河的生机与活力,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东流、绵延后世、惠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牢牢把握长江保护法的“长江特色”。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引领性作用,特色十分鲜明。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通篇贯穿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划定了空间边界,明确了建设的基本原则,锚定了保护目标,整部法律有十几个禁止性事项。同时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正确把握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还是一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责任法。坚持责任导向,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明确了长江流域管理事权配置,为涉及多个领域、部门、地方的长江保护工作进行了体制创新,规定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着力解决长江保护中部门分割、地区分割、“九龙治水”等体制机制问题;明确长江流域保护法律责任,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其中,用第八章一个专章共12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其责任之严、处罚之重前所未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坚定扛起贯彻实施的湖北责任。湖北位置特殊,地处“长江之腰”,拥有1061公里长江干线,是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还有长江最大的支流汉江、重要支流清江,是三峡工程库坝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承担着“一江清水东流”和“一库净水北送”的重要使命。湖北发展的重心在长江,发展的未来也在长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意义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是重中之重。省委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应勇书记、主任在1月7日主持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习贯彻工作;2月5日,省委常委会专门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切实履行好湖北生态大省在长江大保护中的重大政治责任。省政府常务会也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我们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

 

二、全面抓好贯彻实施,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立法是“上半篇文章”,实施是“下半篇文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取得最佳实施效果。

    坚持统筹推进,全力做好法律实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抓好学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执法司法部门,要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长江保护法,读原文、学法条,熟悉掌握立法宗旨、精神,掌握法律各项规定特别是新规定新要求。栗战书委员长明确要求,长江流域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都要原原本本地学习一遍长江保护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带领学,强化法治思维,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习惯和自觉。二是加强宣传普及。要将长江保护法列入普法重点内容,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大力推动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特别是加强长江沿线干部群众的宣传普及,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既要阐释制度规定,又要善于讲故事,运用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展现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要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同破坏长江母亲河、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三是深入开展调研。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开展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基层和人民群众特别是沿江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了解贯彻实施存在的难点痛点,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过渡期预案,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总的要求是做到既坚决贯彻实施,又确保平稳有序。四是完善配套制度。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标长江保护法,抓紧开展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与长江保护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避免出现政出多门、法律“打架”的现象。要坚持立改废释,适时研究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细化制订相关标准、规划、方案、计划,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制度矩阵。

    以贯彻实施为契机,全力开展长江保护中突出问题整治。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铁腕治江”的力度推进环境治理,统筹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长江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取得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我省长江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还有差距,与长久保护、永久保护还有差距。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指出,湖北在禁止非法采砂、禁渔、湖泊保护治理方面还有差距。各地要结合中央巡视整改,用法律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大保护重点工作。一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特别是“三无”采砂船舶,坚决维护河道河岸安全。二是严格落实禁渔规定。要严格执行长江“十年禁渔”规定,开展“拯救江豚”等行动,推动长江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功能,提升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要制定垂钓管理制度,规范垂钓行为,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三是严格加强河湖管理。要认真落实河湖长制度,依法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保护,坚决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守住河湖生态底线。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湿地保护、湖泊清淤及生态修复,提升河湖生态功能。四是严格岸线资源管控。要依法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巩固“化工围江”整治成果,加强岸线生态修复,严厉打击乱批、乱占、乱用岸线资源行为,真正做到还江于民、还岸于民、还景于民、还绿于民。

    运用法律保护倒逼机制,全力推动我省转型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追求更高质量的发展。只有转型发展,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应勇强调,要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档进位,努力建设长江中游生态保护屏障和绿色发展增长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江保护法,就是要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更好发挥长江经济带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把贯彻实施好法律作为倒逼转型的重大机遇,由“要我转”向“我要转”转变,扎实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大力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长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扩大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坚持创新引领,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双向融合,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主动担当作为,凝聚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

    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党领导立法,党要带头执行法律。各地各部门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要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省直相关部门要担负起行业监管指导职责,各市县要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整体实效。

    依法履职尽责。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具体、很严格,并且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长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方式,罚款额度最高达到500万元、货值金额或者销售价款的20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执法机关既要加大执法力度,更要注重加强联合执法,形成震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的公益诉讼,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逐步建立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法律法规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长江大保护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点方面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执行法律,及时收集反映实施中的情况,充分发挥“耳目”“渠道”“权力”作用,共同促进长江保护法在我省落实落地。

    建立实施长效机制。各地要比照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加快建立长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统筹推进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确保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要把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与巡视整改有机结合起来,与实施“十四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在省委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迅速行动、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促进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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