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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 提供法制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直击
2013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本刊记者 丁爱萍 图/允桐

    101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意见》的整体情况、出台的背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陈国荣主持新闻发布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介绍情况,副秘书长滕鑫曜、法规工作室副主任黄文平出席会议并回答提问。新华社湖北分社、人民日报湖北分社及湖北日报等23家媒体40名记者参加了会议。

  陈国荣首先简要介绍了此次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情况,并请王亚平介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的整体情况。

  王亚平说,8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意见》,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今年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回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加强作风建设、改进立法工作的关切,做好新形势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意见》结合地方立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提升科学立法理念,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进一步推进立法精细化、规范化等从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到具体工作方法等提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许多新举措,对做好当前和今后的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意见》主要有七项内容。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立法工作。主要包括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群众路线、突出务实管用等。二是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包括完善科学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和程序、加强立法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完善法规起草和提出议案机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等。三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代表参与立法的相关机制。四是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主要包括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等。五是推进立法的精细化、规范化。主要包括提高法规案的修改质量和修改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六是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七是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

  王亚平介绍完毕,陈国荣微笑着请记者提问。“刚听了《意见》总体情况的介绍,我想了解一下出台的背景。”湖北日报记者力拔头筹率先提问。

  陈国荣请滕鑫曜就此问题作详细回答。滕鑫曜说,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当前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全局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立法要服从和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总任务,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国情和省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建设的需要。从地方立法的阶段看,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时代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从立法的社会需求来看,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早出台还是晚出台,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新的形势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立法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二是省委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省十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的宏伟蓝图。立法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法制保障。今年上半年,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和审议,广泛听取和充分体现民意,坚决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三是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500余条,其中有一部分是涉及立法工作的,比如立法应当突出务实管用,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加强立法调研工作等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回答的声音刚落,湖北广电总台湖北之声记者就迫不及待站起来举手提问:“今年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滕鑫曜主动提出回答提问,他说,《意见》从完善科学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与程序、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完善法规起草和提出议案机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和创新科学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协调,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建立常委会立法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协调重要法规以及立法中重点问题,推动重要法规的顺利出台。二是完善科学立法的程序。提出要完善立法选项、法规起草、立法调研、法规审议表决、立法评估、法规清理等程序。比如,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对常委会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实行“单项表决”等等。三是加强立法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提出要加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科学选定立法项目,加强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和评估。四是完善法规起草和提出议案机制。提出要逐步提高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比例。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方式,从源头上遏制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重大立法项目,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政府部门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起草。对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应当成立由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小组,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有序地提请审议。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意见》对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湖北广电总台电视新闻中心记者提出的问题尖锐而实在,直面民主立法的核心一环。

  滕鑫曜不假思索继续回答记者的提问,一是完善征求代表意见机制。《意见》规定要按照代表从事职业以及专业领域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征求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每件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领域一定数量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同时,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阶段,也注重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重视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选择事关我省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立法事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众所周知,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楚天都市报记者的提问道出在场记者的共同心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滕鑫曜微笑着说,感谢都市报一如既往对立法工作大张旗鼓的宣传,公众非常关注的问题,还是由我代表立法工作部门向公众负责交底,现场气氛霎时更加活跃。“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从主体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一个是专家学者有序参与立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有一个前提就是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意见》规定要通过报刊、网络公布法规草案、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提出书面意见。适当时候,还可以采取网络等方式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进行直播。与此同时,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意见》规定在调研、审议、修改等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法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要组织专家学者参加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法规修改,或者委托起草和提出专家建议稿。同时,还规定要探索公众意见吸纳情况反馈和奖励制度。”

  会场一片记录敲击键盘声。“立什么法、不立什么法,立法选项是关键。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人民网记者3次举手终于获得主持人点名提问的机会。

  陈国荣请黄文平来介绍具体情况。黄文平说,这里结合当前我们正在开展的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谈一谈改进做法。在以往开展征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公推公选”立法项目。拟定初选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后,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进行问卷调查,请公众推荐和遴选立法项目;根据公众推选情况,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第二环节是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由省人大各专(工)委、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立法顾问组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在听取责任单位报告建议项目的立法依据、必要性、起草协调小组组成、起草进度、提请审议时间等情况的基础上,就计划项目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等开展询问和充分论证评估。第三环节是“民主票选”立法项目。将调整后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送部分人大代表、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作相应修改后形成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建议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大家感到意犹未尽。由于时间关系,主持人请记者提最后一个问题。法制日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当仁不让把握最后提问机会,话语急促而连贯。“《意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规的有效统一实施,提出了哪些措施?”

在与会人员共同注视的目光下,滕鑫曜接过话筒认真回答:一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意见》提出要抓住立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报道。积极开展新制定法规的深度报道和解读工作,扩大立法影响和效果。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方式,解读其立法宗旨、重点和亮点,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法规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法规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满三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开展立法后评估,全面了解法规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三是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方面和单位,对法规实施效果或者重点条款执行情况等进行立法后评估。四是加强法规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适应行政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在重要法律出台后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同步清理,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五是加强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关方面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配套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配套规定与法规同步实施。还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清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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