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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大民族工作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2013年中西部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侧记
2013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图/宗丽娟 汀汀

    910日至14日,金秋时节,秋高气爽,丹桂飘香。2013年中西部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总结交流中西部人大民族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探讨新形势下人大民族工作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推动人大民族工作的开展。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省区市与会人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人在大会上作了交流发言,并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出席会议。

  2013年中西部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除新疆外,河南、内蒙古、湖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广西等十六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民族工作的副主任、人大民族工作部门及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道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张晓钦共同会见了与会代表。杨道喜主持会议并致辞,张晓钦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工作情况。我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谭徽在作了题为《切实履行监督和宣传职责,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发言,获得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雪克来提·扎克尔在讲话中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坚持把民族工作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重要部署,强调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些论述为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学习坚持的根本。要实现“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重点在民族地区,难点也在民族地区。民族工作任重道远,人大民族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各级人大要深化认识,进一步做好形势下的人大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认为,近年来,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民族立法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积极探索民族立法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不断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建设,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围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监督方式,加强对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

  会议强调,人大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区市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推进新形势下的人大民族工作。一是要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两个共同”主题,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是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同时,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会议磋商议定,2014年中西部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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