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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民族乡镇工作 促进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2013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斌

    一、全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政治形式,它对于做好基层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自第一个民族乡设立以来,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出台政策和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我省民族乡(镇)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一是全省上下牢牢把握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二是出台了一批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民族政策文件、地方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民族工作有了政策保障和法规保障。三是加大了对全省民族乡(镇)的财政投入,实施了“1+1”对口帮扶工程,形成了良好的对口支援帮扶工作机制,其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四是民族乡(镇)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五是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有力增强了散居少数民族乡(镇)的内在发展动力。六是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七是民族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明显加强。八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工作基本方针,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九是民族乡(镇)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形成了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认清民族乡(镇)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

扶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着力解决民族乡(镇)发展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促进民族乡(镇)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促进不同民族之间、同一民族内部的协调发展,这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集中力量帮助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现实需要,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于维护地区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扶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经过政策支持和资金项目扶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乡(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民族乡(镇)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制约民族乡(镇)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瓶颈。因此,进一步完善政策帮扶机制,加大帮扶力度,加快民族乡(镇)发展的步伐,这对民族乡(镇)到2020年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扶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是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必然要求。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困难群众较多,加快发展的任务更重。因此,只有加快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才能增强各民族大团结的物质基础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才能增强抵御渗透、反分裂斗争的实力,才能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将各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

  扶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是抢抓新的历史机遇的现实抉择。近年来,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和加大力度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力推进,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模逐年增加,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为加快民族乡(镇)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民生保障。我省民族工作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做好民族工作的具体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开创了民族工作新局面。

    三、把握促进民族乡(镇)同步实现小康的新要求

  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就没有全省的跨越式发展;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认真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大力促进民族乡(镇)全面发展,进而达到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必须做到五个毫不放松。

  思想认识上要毫不放松。要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是少数,但不是小数;散居少数民族是民族人口居住分散,但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要思想集中、政策集中、资金集中、效果集中”,要按照“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的要求,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前瞻性和紧迫性。

  组织领导上要毫不放松。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

  资金投入上要毫不放松。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加大投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法规,为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村(组)、街的发展优先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和项目上加大投入,切实改变其发展滞后的现状。

  对口帮扶上要毫不放松。要适应我省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五个湖北”的需要,认真总结实施“1+1”对口帮扶工作取得的成绩,要以“1+1”工程为平台,有限与无限相结合,有形与无形相结合,完善帮扶机制,将“输血”帮扶变为“造血”帮扶,力争在民族乡(镇)发展政策措施上有新突破,力争在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政策措施上有新突破,力争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上有新突破,力争通过五年帮扶,使民族乡(镇)经济发展明显加快,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实现全方位整体推进的帮扶效应。

  解决问题上要毫不放松。民族乡(镇)提出的一些问题和建议,这些问题和建议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解决,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就这些问题抓紧研究,提出意见,争取为民族乡(镇)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四、重视民族地区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新期待

  第一,加强民族立法工作。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更加注重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法规的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更加注重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在结合本地实际中下功夫,着重做好自主性立法、先行性立法和变通立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围绕我省大的战略部署来进行立法,使我省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五个湖北”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

    第二,加强民族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方法,上下联动,在听取有关民族工作的专项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中,选题要准,目的要清,环节要实,效果要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工作网络,建立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评价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的情况要进行专题监督检查。

  第三,重视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结合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活动,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第四,深化民族法制理论创新与研究。要充分发挥我省综合性高校、民族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强民族法制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基本问题的研究,完善民族法制理论体系;充分利用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地方人大研究会、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会等团体的力量,开展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研究、应用研究和创新研究,为我省民族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在人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工作且富有实践经验的一些同志的作用,结合人大立法、监督和政府依法行政等实务,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族法制理论体系。

  注:本文系作者201395日在全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及法制建设情况座谈会上的讲话,有所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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