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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 活动“四性”特点
2020年第11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组织性。虽然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不像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那样,集中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但是,代表活动同样是有组织进行的。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上规定说明,乡镇人大代表参加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有组织进行的。这个组织就是乡镇人大主席团。

  集体性。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说明,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代表可以个人分散进行,但更多的是以集体活动为主。这是因为:一是有些活动对于代表本人做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如协调联系、安排交通食宿等;二是有些活动本身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如列席主席团会议、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三是有组织地进行便于有关单位接待;四是有利于代表活动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强调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排斥代表个人自发地通过其他方式参加活动,如个人持证视察等。

  多样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丰富多彩,如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代表的培训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或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等;开展就地视察;进行调查研究;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程序性。乡镇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同样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即和参加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就是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因为,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相违背。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代表个人可以参加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但无权作出任何决议决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表明代表无权处理问题,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处理问题这种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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