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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重器民法典, 优先保障老年人权益
2020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杨学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被称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典,终于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对于老年人,民法典有哪些新的优先保障性规定呢,本文作以具体解答。

关爱呵护失独老人,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老年人的(亲人)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监护人时),老年人(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保障老人居有其屋,设立居住权制度。对包括再婚老人在内的居住权做出新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至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确保了无房居住的再婚老人居有其屋。同时,居住权也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婚姻自主权,得到进一步保障与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将原来“可以”变为“应当”)。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避免了一些老年人因离婚连续起诉之诉累。同时,引入离婚30天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针对独身老人增多,明确了兄弟姐妹之间亦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代位继承之主体进一步加以扩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当然,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与代位继承,均是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前提)。

保障老年人自愿处分遗产权利,在遗嘱类型上,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遗嘱种类之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老年人可直接在电脑上为自己打印,并按上述规定找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完善并保障老年人对遗嘱撤销权,即便是经公证的遗嘱,也可以再立一个普通形式的遗嘱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尽抚养义务,老人或其他亲人或有关组织有请求撤销权,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孤寡老年人以房等财产养老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无亲人的老年人可以与有关组织、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老年人通过微信“群生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法律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所谓“自甘风险”,即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参加或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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