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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人大代表的立法热情
2014年第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韩福东

    3年多前,沿海某省人大立法专网开设,算是“开门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但据媒体报道,他们近日采访的市民中,有八成不知道这个网站。不正常的是,许多代表对此也“一头雾水”,闻所未闻。在对30位省人大代表进行的采访中统计发现,只有10位代表表示知道该省人大网的立法专网。比例更低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逐个发电邮征求立法意见的9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仅有10余人进行回复。

  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热情不高。对这个现象的解读,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展开。理想主义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机构,他们必须懂法,且应有参与的热情,人大机构和代表本人都有提升空间;但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代表们都很忙,他们是兼职,很多并非法律专才。在立法上对他们期望太多,可能本来就是一种苛求。

  两种说法貌似都有道理。不少人建议,尽可能让更多法律专才当选人大代表,是一个可考虑的路径选择。但这还不够,同时还应让人大代表有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机制设计上应以能形成一种激励为基准。

  人大代表是经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年满18岁的公民,只要没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方式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地级市以上就采用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毫无疑问,省人大代表是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所产生。

  民众诉求有时亦未必符合法律的正义性标准。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设计,即是基于此认知准则,而在候选人的提出和选举上,党委具有决定性作用。但这不意味着在汲取民意的方式方法上,不能做出进一步的改进。人大代表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这一点不改变的前提下,也仍有如何更多体现民意因素的改进空间,在代表产生和履职方面,有进一步可作为之处。

  就人大代表的产生而言,让候选人在已有的差额选举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民意支持,是可考虑的方向。在坚持基本政治原则的前提下,让代表的产生更多与民意相关,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立法热情,也会增加执政者的民意支持率。

沿海省份是中国改革前沿,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在国内还算名列前茅,但对立法的热情,也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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