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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2020年第5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图/刘汉松

近几年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围绕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目标,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作用,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尽责,为推进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实现新时代咸宁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人大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坚持立良法促善治,为公园城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紧紧围绕推进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坚持市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原则,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着力推进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一是规划引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区山体保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一批立法项目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从制度上和规划上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二是特色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先后制定实施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将陆水流域保护和城市综合管理立法列入了2020年地方立法计划,进一步建立完善推进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三是有效实施。及时组织召开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法规巡回宣讲、印发宣传手册、举办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推进法规宣传,扩大法规在公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促进咸宁绿色发展,建优建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坚持精准有效监督,为公园城市建设提供发展基础。坚持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作为监督重点,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文明城市创建与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助推经济提质增效。通过大力推动落实惠企政策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跟踪监督茶产业发展,推动全市茶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二是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听取和审议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将《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列为2020年审议项目,以法治方式破解陆水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持续开展“咸宁环保世纪行”活动,推动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开展淦河综合治理专题视察,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合力。三是助推文明城市建设。连续3年对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五化”同步发展。开展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专项调研,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战”行动,持续监督城区停车难等问题,城市品质得到有效提升。四是助推民生福祉改善。持续关注城区餐饮夜市示范街创建等工作,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咸宁行”,推动解决了一系列群众关心的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为公园城市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编制《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的报告,批准实施《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6-2030)》,为城区山体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督促制定《咸宁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实施方案》,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建立斧头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一月一监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报告、一月一督办”工作机制,为保障水生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不断加强干部任前严审查,任后勤监督,引导干部树立起了加快发展是政绩,资源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更是政绩的观念,为推进绿色发展、建优建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政治保障。

有效发挥代表作用,为公园城市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坚持以代表为中心,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和联系群众优势,凝聚推进绿色发展、建优建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强大力量。通过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加强代表履职管理,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开展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视察和满意度测评,形成提、办、督的良性循环。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战略定位和人大职能职责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立法体系有待完善。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立法工作处于摸索阶段,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立法体系不够完整,法规内容不够精细严谨,没有从公园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角度进行系统规范,主要从单向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角度进行规范,呈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

监督刚性有待提升。对一些事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如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关注不够。尤其是对一些比较棘手、敏感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一般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很少采取问责和处罚手段。

重大决定有待加强。由于党委、政府和人大在重大事项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导致重大事项的范围很难界定和把握。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及其部门每年提请人大审议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少之又少,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弱化。人大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缺乏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作保障,在审议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管理重大事项时,存在着调查研究不深入、会议审议不充分、议决质量不理想等问题。

代表素质有待提高。在推进绿色发展、建优建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工作中,有的代表素质不够高,不能清楚地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代表意识不够强,缺少责任感,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有的代表履职能力不够强,不善于联系群众,不善于调查研究,不善于发现问题,不善于提出意见,写的调研报告或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质量不够高,使得人大代表工作成效打了折扣。

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是基于咸宁城市发展现实条件和未来趋势的综合考量,是契合咸宁城市特质的必然选择。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城市治理效能,为推进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立法规划要先行。要结合谋划“十四五”发展蓝图,按照“一公三生”(公益、生态、生活、生产)要求,加强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尽快编制出咸宁市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立法专项规划。要科学统筹安排好公园城市建设远期、中期、近期的立法重点工作任务,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方调研、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将文明行为促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古桥保护、旅游促进等15件立法项目列入2020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积极做好立法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突出立法重点,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专项立法,认真做好《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立法审议和报批实施,以法治方式破解陆水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难题,促进宜居宜业宜游生态咸宁建设等。

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措施。坚持把推进绿色发展、建优建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作为人大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统筹安排实施,依法开展监督,推进工作落实。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题视察和立法调研,着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绿色城市、节能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城市主干道恢复改造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三是加强民生服务保障。通过采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议案督办、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下大力解决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让文明城市创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紧紧围绕市委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动作为,及时、依法对有关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作出符合实际、针对性强的决议、决定,以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使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和目标,驶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要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尽快编制完成《咸宁市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公园城市理念进行规划编制与管控,切实解决好各类规划自成体系、互不衔接的问题,确保落实好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指标。

进一步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也是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生力军。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创建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市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凝心聚力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强大合力。要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全力助推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工作。要着力提升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主动为创建工作建言献策出力,及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好影响和阻碍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工作的突出问题,有力有序推进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工作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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