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加强检律良性互动 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2014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冯新华

    良性互动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基本要求。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深化检律现状认知,奠定良性互动基础

  司法实践中,检律关系总体上是好的,但有时也还存在相互对立、相互防范等不良现象。只有清醒认识并不断改变这些现象,才能奠定检律良性互动的理性基础。

  制约检律关系发展的瓶颈。当前,制约检律关系健康发展的瓶颈是理念陈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人为对立化。习惯上认为检方偏重保护“公益”,律方偏重保护“私利”,将双方本身视为对立的法律关系。二是实践上故意障碍化。检律角色不同,导致分析处理问题的方式角度不同,一些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存在抵触心理,人为设置关口回避或阻止律师介入诉讼活动,而一些律师则对检察官产生不信任感,不愿意通过正常途径介入诉讼,存在执业行为异化的非正常现象。三是地位上感受差异化。双方在地位认同上存在差异,如有的律师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相对律师更有优越感;有的案件,律师的代理费用是检察官正常收入的数倍,也令极少数检察官产生不平衡感。

  影响检律关系前行的误区。检察官、律师之间基于法律职业的分工,在参与诉讼活动时直接接触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但一些检察官与律师在长期交往中,逐渐顺应所谓“熟人社会”的规律建立起“熟人关系”,产生不符合法律职业道德要求的无原则“一团和气”,看似“良性互动”,实则干扰正常诉讼活动,成为检律关系发展的障碍。其主要表现:一是有的检察官奉行“好好先生”准则,对于律师执业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不愿意抵制,听之任之;二是有的律师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准则,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执法瑕疵,不愿得罪检察官,不敢提出监督意见;三是双方奉行“互为所用”准则,极个别检察官与极个别律师之间以法律做交易,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严重扭曲检律关系,极大损害法律公信。

  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契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加注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推进检律良性互动带来契机。一是法治理念的更新,进一步指明检律双方法律职业认同。法治框架内,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分工虽不同,但目标一致,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二是保障人权理念的确立,进一步明确检律双方价值追求同一。检察权的行使与律师执业权利的履行,在法律实施上彼此包容,相互促进,使案件当事合法权益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最大化保障。三是律师权利的扩充,进一步丰富检律双方互动平台。律师执业权利的扩充,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空间和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形式将会更加丰富多样。

 

  二、注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把握良性互动重点

  切实尊重并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要求之一,是实现检律良性互动需要牢牢把握的重点。

  树立正确的观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正确的观念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前提。一要强化尊重律师观念。只有尊重律师职业和尊严,切实维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才能充分满足公民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民生权利需要,才能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要强化诉讼公开观念。诉讼公开是现代法治的趋势和要求之一,检察工作必须转变神秘化的传统观念,从习惯于没有外界介入的情况下执法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情况下办案,不断促进诉讼公开,增加社会认可度,提升执法公信力。三要强化平等协作的意识。检察官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自的诉讼职能,规范地实施各自的诉讼行为,在平等协作中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落实严格的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严格的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归根到底要通过诉讼环节中严格的制度落实来保障。一要落实好律师接待制度。通过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接待窗口,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二要落实好律师会见制度。对依法符合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设置任何关卡,及时安排会见;对法律规定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做好解释说理工作,适时安排会见。三要落实好听取律师意见制度。适时向律师通报案件有关办理情况,对律师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建议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迅速办理,要求回复的依法回复,应该改进的及时改进。

  强化过硬的监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过硬的监督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后盾。一要发挥好案管部门的作用。通过对案件办理环节实施动态监控,有效跟进律师执业活动,保障权利实现。二要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通过受理律师投诉控告,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督办处理,随机回访听取律师反馈意见,属于沟通不到位引起投诉的,责成有关人员主动作出解释。三要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对发现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拓展检律交流协作路径,增强良性互动效果

  检察官和律师虽角色身份不同,但都承担着捍卫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职责和使命,理应加强交流协作,为实现“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共同奋斗。

  丰富交流平台,共同提高法律素养。通过构建多元化交流平台,提高检察官、律师队伍整体职业素养。一是建立法律研讨平台。充分发挥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的社团交流优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律研讨、热点专题讲座、模拟法庭辩论等活动,实现互动模式常态化,不断形成法律共识。二是建立互动培训平台。在现有检察官、律师培训体制的基础上,注重在培训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相互渗透补充,换位讲授法律知识、介绍工作方法,增进职业理解。三是建立人才交流平台。畅通人才交流进出口,在招录公务员、遴选检察官的过程中,注重发现律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对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后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检察干警,充分尊重个人志向,形成法律人才良性循环。

  加强工作协作,共同提高办案质效。通过检律双方工作层面的密切协作,更好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增强协作主动性。坚持检律双方定期互访,相互征求对执行法律工作的意见建议,在适用法律的观点争鸣交锋中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二要注重协作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律师执业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咨询等机制,规范协作行为,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高效推进。三要保持协作协调度。检察官要充分尊重律师意见,将他们的合理意见在最终的案件处理中反映出来; 律师要充分了解检察官的立场和价值取向, 在参与诉讼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和谐稳定。

  强化监督制约,共同提升职业形象。通过加强相互监督与制约,在交流互动中共树良好形象。检察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对律师的诉讼活动进行规范和评判,监督律师依法从业;律师要敢于监督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对发现检察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大胆提出意见。通过相互监督,保障诉讼在法律轨道上运行不偏向。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坚持“个人之间少来往,组织之间多沟通”的原则,坚持在“阳光下”正当交往,严防利益关系玷污职业良知和法律信仰。要建立廉洁执法、廉洁执业双向承诺制度,明确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有关要求和廉洁办案的规定,在案件办结时,检律双方互相评价承诺履行情况,签署评价意见,共同维护职务廉洁性;要完善司法人员、律师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制度,检律双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都要及时严肃查处,通过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执法规范性。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